法院判定被告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藍恒 趙檸檸 賀剛飛
姚雯/漫畫
本報訊(記者藍恒 通訊員趙檸檸 賀剛飛)用戶隻需花1元至10元,就可以獲得手機号和驗證碼注冊各類App賬戶,用于刷單、惡意注冊等違法行為。之所以如此“便捷”,正是有人非法搭建了接碼平台,幫助用戶買号。近日,經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2萬元。
韓先生是一名出租車司機,機緣巧合被拉入“A接碼平台”的推廣聊天群。客服告訴他,隻要在接碼平台充值,就可以申請領取境外手機号碼,在接碼平台上領取相應驗證碼,便可注冊網約車平台、社交平台、短視頻平台等手機App賬戶。提升業務量心切的韓先生便按照客服給出的操作說明,在“A接碼平台”充值并領取手機号碼及驗證碼,随後在某網約車平台注冊新用戶後進行刷單。
韓先生口中的“A接碼平台”正是王某同朋友合夥開發經營的。2020年,王某從公司辭職後在家中待業,原本是一名程序員的他與好友劉某、孫某(均另案處理)開發經營“B接碼平台”,由劉某負責購買服務器、域名等,孫某負責客服推廣等工作,王某負責搭建網站、配置服務器等技術開發工作。接入上遊非法接碼平台後,無需聯系卡商,上級接碼平台提供的境外手機号碼和驗證碼就會自動接入“B接碼平台”,用于給王某的客戶惡意注冊賬戶、刷單等,王某等人則從中賺取差價牟利,非法所得由3人平分。
2020年10月,王某又與劉某合作開發經營“A接碼平台”,原理同“B接碼平台”一樣。這類接碼平台本質上就是提供客戶端軟件和平台接入技術,用于幫助完成各類網絡賬号的短信注冊,像韓先生一樣的買号人使用非法獲取的網絡賬号、驗證碼等用于非法商業競争等違法行為。
“從表面上看,客戶通過注冊手機号及驗證碼通過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認證,但手機号碼不允許非法買賣,王某等人的做法破壞了App身份認證機制,其本質屬于違反國家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承辦檢察官介紹。
據後台數據統計,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6月21日,王某等人開發的接碼平台共獲取驗證碼12萬餘組,其中國内軟件驗證碼14455組以上。短短幾月,王某從中獲利10萬餘元。今年4月,慈溪市檢察院依法對王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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