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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師實務|兩次傷殘鑒定,受害人的誤工費應該怎麼算?
【珠海律師前言】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可能會在起訴以前,單方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自己所受傷害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然後根據鑒定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賠償義務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均不認可被侵權人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所得出的鑒定結論,會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如果法院同意進行重新鑒定,那麼就會産生兩個定殘日期,即首次鑒定的定殘日期和重新鑒定的定殘日期。
一、關于誤工時間計算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兩次傷殘鑒定,如何确定誤工時間?
(一)
問: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在起訴前由交警部門委托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起訴後加害人提出異議并要求重新鑒定。
法院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後,委托另一鑒定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了第二次傷殘鑒定,并采納了該次鑒定結果。對該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時間應截至哪一天?
答:
1.第一種意見認為:誤工費應算至第一次定殘日前一天,因為第一次傷殘鑒定已經确定了傷殘,可以算作誤工的截止時間。
2.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受害人的誤工費應算至第二次定殘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判。
(二)
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傷殘鑒定的結論,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評殘的結論,第一次評殘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應以第二次傷殘鑒定的時間來确定誤工費的數額。請問,哪種意見正确?
答:理論上,對受害人的賠償采用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日之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後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具體而言,誤工的時間應當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到康複所需的時間确定,其标準以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受害人因傷緻殘或者死亡的,誤工時間應當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日或者按照實際誤工損失時間計算。
據此,這裡所指的定殘日應是指被法院确認有法律效力的傷殘鑒定結果作出之日。本案中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故應以第二次傷殘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來确定誤工費的數額。因此,最高院民一庭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确的。
三、珠海律師實務教你怎麼計算誤工費
誤工費屬于受害人的具體損失、間接損失,誤工費計算公式為誤工天數乘以日均收入。在主張誤工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誤工費,賠償對象是勞動收入的減少部分,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權主張誤工費。2.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誤工期間的誤工損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開展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就有兼職限制規定。3.誤工天數根據醫療機構意見或者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确定,持續誤工的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因為後續的誤工費已經轉化被替代為傷殘賠償金賠償項目。4.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 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具體怎麼計算呢?門診:醫治時間 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照誤工1天計算)住院:住院時間 出院後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時間定殘的,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1)被侵權人無法舉證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無固定收入計算誤工費。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居民誤工費按照“河南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計算;2020年河南省的标準為129.51元/天。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誤工費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計算,2020年河南省标準為128.38元/天。
(2)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般不計算誤工費,但其舉證證明确有勞動收入的除外。
(3)如果有固定工作,則可以要求按照工資标準計算誤工費。因誤工收入實際減少的證明應當由用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具體需要誤工證明,事故發生前三個月的工資表以及工資銀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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