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和大家提到了“辭職”這件事,真的挺感觸的。
實踐中有很多人想要辭職,卻因為顧慮到勞動合同沒到期,所以遲遲不敢走,比如有人和單位簽了3年的合同,才做了半年覺得不适應,想辭職又擔心要付“提前辭職”的違約金,于是遲遲不敢走。
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并不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是法務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隻要按照規定的流程走,即正式員工提前30天書面告知,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告知,公司就得在既定的時間内辦理離職手續。
總之,不管你是入職1天還是1個禮拜,隻要不開心了,随時可以提出辭職,公司沒辦法拿合同未到期為由不讓你走,或者是向你索賠。
但要記住,凡是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像我之前碰到一個女的,因為要去親戚那上班,便向公司提了辭職,結果在辦理離職交接的時候,一個勁地索要一筆補償金。
用她的話來說,自己在這家公司奮鬥了幾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希望公司能給一點,大家好聚好散。
可公司又不是做慈善的,在自身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誰願意無緣無故花這筆冤枉錢?這件事最後好像鬧到勞動局那邊去了。
這件事聽着很離譜,但确是真實發生的事,隻能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
解釋完“辭職”這個話題後,我們再來說說很多人會陷入的另一個誤區,即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如果不想續簽了,是不是隻能自認倒黴走人?
這個是昨天後台一位朋友的私信,他和公司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時間是2022年8月15日,也就是下個月。
但最近領導找他談話,說公司效益不好決定縮減崗位編制,所以不打算和他續簽第二份勞動合同了,希望他能在最近做好工作交接。
整個溝通的過程中,領導對于是否有補償這個事一字不提。
他現在的疑問是,像是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單方面不想續簽這種情況,對員工而言其實挺不公平的,法律是否有相應補償措施?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說說勞動合同到期後會碰到的兩個場景。
第一個場景,公司想續簽,但員工不想對于公司想要和員工續簽第二份勞動合同,但員工不願意續簽這種情況,公司需要尊重員工的個人意願,但卻無需支付任何賠償,
因為公司在處理這件事情的過程中,并無過錯。
第二個場景,公司單方面不想續簽這個場景就是上面那位朋友碰到的情況,合同就要到期了,結果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員,便順帶決定不和他續簽勞動合同了
先來說結論,如果是公司單方面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麼答案就很明顯,真碰到公司單方面不想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公司不想續簽勞動合同,也不想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所以要修改第二份合同的約定内容,降低了員工的福利待遇,以此來逼迫員工主動拒絕續簽第二份勞動合同。
碰到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其實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續簽合同前的時候,不能單方面降低原有工資待遇條件,除非雙方協商一緻。
如果第二份合同新增不合理的約定,或者是降低了福利待遇等條款,完全可以拒絕簽訂,并要求公司按照原有的合同約定進行續簽。
所以,隻要是任何非員工本人原因,導緻勞動合同沒有辦法續簽的話,公司都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比如小王的第一份合同裡面約定,公司每個月的10日向他發放工資,固定工資是1.2萬。結果到了要續簽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時候,在新合同裡面,将小王的工資降到了1萬。
這種情況就是不合法的,小王可以拒絕簽訂,要求公司按照1.2萬的薪資拟定一份新的合同。
如果公司拒絕,那麼這種非小王過錯導緻第二份勞動合同無法續簽的情況,公司就得支付小王一筆經濟補償。
其實在實踐中,很多人都會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己的命運就交給公司來把控了,到底要不要續簽第二份合同,全憑公司意願。
但其實并非這樣,咱們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很全面的,出台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也對可能會出現的勞動争議有明确的規定。
所以大家再碰到任何勞動糾紛的時候,不要慌,也不要自認倒黴,隻要是在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都可以去咨詢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亦或者是向專業人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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