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音樂”?
如果非得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要以限定文化的範圍為前提。這個問題實質上就是探讨人的音樂觀念。
- 首先,從橫向來看,人的音樂觀念是後天學習得來的,所以人的音樂觀念受制于人所在地的社會文化的影響。不同的社會孕育了不同的文化,每一種文化都有其獨一無二的曆史,都有其獨一無二的符号體系;所以不同文化中的人對“音樂”這個概念的理解是不一樣的。
- 再次,從縱向來看,曆史是不斷地發展的,不同的時期其社會環境也是不一樣的,從而導緻了同一地域上不同時期人的音樂觀念存在大大小小的差異。
以此來看,要說明“音樂”是什麼,就必須要有地域與時間上的限定範圍,實質上就是依據其文化對“音樂”這個概念的解釋與認知。
如在西方文化體系中音樂就是“一門有關聲音的組合、探讨形式的美和情感的經曆的美藝術,是一門通過旋律、和聲及節奏等的規則組織起來的科學”。
但可能在非洲的某個部落中,不說“音樂”是什麼,就連到底有沒有與“Music”這個詞相對應的詞語或術語,這都是一個問題。再如我國先秦時期并沒有“音樂”這個詞而隻有“樂”這一說法,這就充分反應了人們在不同時期音樂觀念的差異。
我們想要了解某個地方或者是某個時期的“音樂”,我們的音樂觀念與當地人(及當時的人)音樂觀念的差異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中國古代編鐘
我們通常說,“音樂是藝術的一種”,這種定位的前提是“音樂”要求的核心必須是審美性的。作為藝術其審美性是必須的而且是主要的。
可問題是所有的“音樂”是不是都具有審美性?就像現在還存在的原始部落裡的人們,他們在狩獵時的我們認為的“歌唱”,很明顯不具有審美性,因而“音樂是藝術的一種”這種觀點并不是絕對的,而是附帶有前提條件。
在世界上的很多民族中,“音樂就是說出來的話”,在這樣的文化環境中,“音樂”就是交流的一種手段,也不具有審美性。所以在當地人的觀念中,被我們認為是“音樂”的這些“說出來的話”,他們有可能并不認為就是他們所理解的“音樂”。
西方古典樂
因此,在不同的文化環境中,“音樂”不一定是藝術,也許隻是具有某種功能意義的音聲。
判斷一種音聲事象,到底是不是“音樂”,有兩種角度:
- 一是以局内人的文化身份去理解;
- 二是以局外人的文化身份去看待。
不管是哪一種角度的評判結果,都不可能做到“放之四海而皆準”。因為我們運用我們所熟知的符号體系去描述,定義,闡釋别的文化體系下的“音樂”,就會不可避免的帶上了我們的觀點,結果得到的隻是我們眼中的“他者”的音樂。
不同文化體系中的“音樂”也是不可比較的,不可分高低等級,不然就犯了“民族中心主義”的認識錯誤。我們應該本着“文化相對主義”的思想去看待不同文化中的音樂。
以此來看,理解“音樂”是如此的困難,“音樂”是那麼的紛繁複雜。但究其根本,“音樂”還是具有一些共性。
非洲手鼓
首先,“音樂”是一種文化。英國人泰勒表示,“文化就是包含了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俗和任何人作為一名社會成員而獲得的能力和習慣在内的複雜整體。”“音樂”也就理所當然的包含在内。
不管是作為功能意義的“音樂”還是作為審美意義的“音樂”,都深深地打上了文化的烙印。文化是經過人類的後天習得的,而每個人一生下來,就要學習他祖祖輩輩積累下來的習俗,按着本來就存在的法則去生活成長,在這一點上人類沒有選擇的餘地。
一種文化就這樣塑造了一群在人格上基本相似的人們,以及受他們掌控的音樂文化,并且這種維持的力量會不斷地影響人們的價值選擇與行為,從社會的深層結構來控制人們的思想意識。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了解一種文化就不能以自己的文化為标準,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價值和功能,任何一種文化隻能從該文化的内部去研究,去理解。
爵士樂
其次,“音樂”是人類信仰的外顯行為約翰·布萊金說:“音樂是人類加工過的聲音”。“音樂”是人類行為的結果,而在背後支撐着行為的是屬于思想層面的信仰。
不論是哪一種“音樂”中的任何音響的物質形态,它必然根據于某種思想層面上的信仰,以某種邏輯手段相結合而成一定的結構關系。
它的音響物質形态除了樂音,還可以是噪音,動物的叫聲,自然中的一切聲音,因為在組合的過程中人類就已經完成對其的加工。在加工組合的過程中,人們總是有意識或者無意識地将自己的内心世界或現實世界象征性的反映在“音樂”中,這就是“音樂”是人類信仰的外顯行為和行為産生的音聲,“音樂”體現社會體系的原因。
在這種情況下,想要了解其他文化體系的音樂,我們首先要把音樂放入其文化背景中去考慮,而不是僅僅的考慮到音響本身。
古琴
對音樂觀念差異的理解在我們了解的過程中,我們的音樂觀念與當地人的音樂觀念的差異是值得我們考慮的。正如在儀式中,儀式參與者又唱又跳又演,在我們看來,其音聲具備了構成作為我們概念中的“音樂”的元素。可當你問他關于他剛剛的“音樂”行為時,也許他會很驚訝的告訴你,剛才他自己是在和上帝(上天,神靈)交流,并沒有什麼關于“音樂”的行為。
了解他人的音樂文化,需要注意不同符号體系下表達音樂文化的差異,當我們用我們自己特有的方式去闡釋别人的音樂時,事實已經悄悄離我們而去。
也許有人會覺得,我雖然不懂得其文化背景,但我從其音響中能聽出其意義與精神,是悲傷,是自信。其實那隻不過是引起我們某種情緒類型上的的感受而已,我們不可能感受到其深層的情感内容。這相當于我們總是用狐狸來比喻狡猾的人,用羔羊來比喻溫和的人,但實際上并不是世界所有的民族、部落都認為狐狸是狡猾的。
侗族大歌
“音樂”可以作為一種交流的語言,但他并不能等同于語言語言是直截了當的,具有特指功能的;而音樂作為非語言交流的符号體系,它所依賴的是文化傳統,也就是各種各樣的“約定俗成”。因為“音樂”不像語言或文字符号體系那樣具有确定的意義,它隻能夠通過象征來傳遞信息。
如果你不熟悉這個文化體系中的種種“約定俗成”,那麼你就會理解不了“音樂”背後的含義,因而不能真正理解這種音樂。
同理,多種多樣的“音樂”反映了多種多樣的文化,反映了多種多樣的社會體系,我們可以通過一個社會中用來表達“音樂”這個概念的術語的情況,來推論“音樂”在這個社會中角色及人們的音樂觀念。
比如,一個社會中總是更多的運用“唱歌”一詞來表達“音樂”的概念而很少用到“演奏”一詞,這就說明在這個文化體系裡,可能人們的音樂生活更多的是聲樂,而器樂較少。
集體合唱
每一種文化都有着自己獨特的音樂闡釋方式,讨論“他者”不能想當然,因為我們很難離開文化談“音樂”,也不能把屬于不同文化體系的音樂用同一種文化範疇來概括。我們隻能懷着“文化相對主義的”思想觀念,去尊重“他者”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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