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公司有個領導,前幾年退休後找了一個保姆,每個月給保姆15000塊錢。
結果沒多久,保姆開始不要錢了,兩個人每天形影不離。
做兒女的過了很久才發現異常,想要從側面提醒一下保姆。
就去找了保姆的公司,表示希望提醒一下保姆的職業道德。
結果保姆早就辭職了,公司對她并沒有約束力,也沒有提醒義務。
于是兒女就去找老爺子談,但老爺子很憤怒地表示,你們想多了。
兒女沒辦法,也隻能默默忍受了,所幸這保姆把老爺子照顧得還不錯。
後來老爺子身體不太好,每天隻能在床上活動,保姆也不嫌髒的照顧。
兒女感覺過意不去,執意要給保姆錢,保姆堅決不要,表示和老爺子投緣,别提錢的事。
後來兒女有一次回家,無意中打開衣櫃,發現了一個文件袋,冥冥中感覺不對,就悄悄地帶回了家。
打開一看,是被公證過的遺囑,表示在自己去世後要把名下兩套房子贈與保姆。
兒女頓時懵了,去找老爺子,老爺子表示:自己老了,就隻有保姆陪在身邊,這是她應得的。
于是兒女又去找保姆理論,結果保姆說:這是老爺子自己要給我的,不過放心我既然拿了房子,就肯定會照顧到底。
現在兒女準備起訴這名保姆。
兒女沒有盡到應有的陪伴義務,但是希望獲得遺産的權利,我雖然想要譴責這名保姆,但總感覺哪裡不對。
她應該被譴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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