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謗罪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類型,侮辱诽謗是對别人不尊重、對人格進行侵犯的行為。其表現一般是言語冒犯,也有文字表現的形式。我國對其有明确的法律規定。那麼侮辱诽謗罪立案标準是什麼?
法妞網友咨詢:
侮辱诽謗罪的立案标準是什麼?
李勇律師解答:
诽謗罪的立案标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诽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诽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不能構成诽謗罪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洩露并宣揚他人隐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诽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诽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诽謗罪論處。
李勇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诽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确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李勇律師結語:在我國人們的人格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人格是需要每一個人遵守和保護的,因此侮辱亦或是诽謗他人人格的是會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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