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主播“戀愛”,
被拒後打賞的錢能要回來嗎?
小劉對美女主播趙主播一見傾心,瘋狂為其刷禮物,以為終于抱得美人歸,不僅在直播平台上繼續為其刷禮物,還私下贈送了趙主播很多貴重物品。但好景不長,趙主播明确拒絕了小劉的交往請求,小劉一氣之下将趙主播、短視頻平台的運營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公司)訴至寶坻法院。
小劉:我倆在短視頻平台相識,并在網上确定戀愛關系。趙主播經常以我倆要結婚的名義以及主播有任務量等理由要求我給她刷禮物。私下時,趙主播還會要求我給她送貴重物品,因為我倆經常提及結婚事宜,所以我為此給趙主播購買了金手镯等貴重物品。如今,趙主播明确拒絕了我,我倆結婚目的并未達成,而我遭受巨大經濟損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我要求她和運營公司返還自己贈與的錢款619774.91元以及返還贈與物品錢款75749.27元。
趙主播:我從未與小劉談戀愛,更别提達到談婚論嫁的程度,所以小劉贈與貴重物品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小劉在平台充值是一種消費行為,與平台形成網絡服務關系,未與我形成直接的贈與法律關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支出的款項全部由我取得。
運營公司:本公司與小劉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小劉充值打賞屬于網絡消費行為,現小劉已經消費完畢,起訴要求返還消費款無法律依據。本公司搭建短視頻平台形式上是虛拟空間,主播提供直播表演獲取用戶打賞,主播是通過付出正常的勞動獲得勞動報酬,小劉購買虛拟貨币,消費精神文化産品,其目的是獲取精神利益。小劉打賞趙主播的行為不符合貨币轉移,趙主播并未直接獲取貨币,而是通過一定的規則獲取利益,不符合贈與合同中贈與标的物的特點。贈與合同中受贈方不需支付對價。本案中,小劉付出了金錢,趙主播付出了才藝表演,本公司系善意第三人沒有過錯,不需退還相應款項。小劉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其通過充值進行打賞是合法有效的,小劉與趙主播私下聊天與本公司無關。
從法律角度分析,小劉的打賞和贈與行為能否反悔呢?
01
小劉的打賞行為是否系贈與法律關系?
對于小劉的充值打賞行為的法律性質問題。因小劉注冊成為用戶,在直播間觀看直播,成為互聯網直播服務的使用者,小劉在平台充值獲得虛拟抖币并以此在平台上自主選擇兌換虛拟禮物向主播進行打賞,在該過程中小劉享受了平台提供的網絡服務,其與運營公司之間形成了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趙主播的直播活動屬于網絡服務的内容之一。
網絡直播作為借助互聯網和移動終端技術應運而生的新興發展行業已被公衆熟知,運營公司已成為大衆娛樂的主要網絡平台之一,主播提供表演,用戶通過觀看欣賞以獲得某種精神滿足,并可通過打賞獲得對應的差異化服務和體驗,該行為屬于精神文化産品的消費行為。本案小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充值後在趙主播的直播間觀看直播表演并進行打賞實際系一種消費行為,而非贈與行為。
02
小劉贈與的貴重物品能否要求返還?
對于小劉提出的自己系以結婚為目的與趙主播進行交往的意見。因趙主播否認與小劉系戀愛關系,并提出雙方在未見面的情況下不可能談婚論嫁,而小劉提供的相關證據雖顯示出小劉有追求趙主播的意思表示,但不足以證明小劉與趙主播之間存在戀愛關系,且直播平台屬于網絡公開場所不是小劉與趙主播談戀愛的私密空間,通過直播打賞的方式談戀愛有違常理,故對小劉這一意見不予采信。對于小劉要求趙主播返還贈與物品購買款之訴訟請求,雖然小劉提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但對于小劉的意見被告趙主播予以否認,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存在法定撤銷的情形,故對小劉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寶坻法院最終依法判決駁回小劉的全部訴訟請求。
無論是贈與行為還是消費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要因一時沖動,造成難以承擔的後果。
來源:寶坻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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