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IPO案例】遠期外彙合約的會計處理
16.關于投資理财
申報材料顯示:
(2)交易性金融資産餘額分别為3,832.96萬元、31.32萬元、39.29萬元和1,459.81萬元,主要為銀行理财産品和遠期外彙合約組合;2022年6月30日末,交易性金融負債餘額為155.18萬元,系遠期外彙合約組合形成。
請發行人說明:
(2)開展遠期外彙合約交易的主要目的、具體交易情況、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發生虧損的原因、期末風險敞口情況、風險是否可控。
請保薦人、申報會計師發表明确意見。
【回複】
1、開展遠期外彙合約交易的主要目的
報告期内公司主要以境外銷售為主,主要客戶都集中在歐美地區,外銷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分别為99.24%、99.31%、98.88%和93.92%,客戶結算貨款主要以美元或者歐元方式進行結算,外币結算業務較為頻繁。近年來,受國際政治、經濟等因素影響,彙率和利率的波動幅度較大,報告期美元兌人民币的平均彙率分别為6.8985、6.8976、6.4515和6.4810,2020年5月底美元兌人民币彙率從7.1左右水平持續下滑至2022年3月的6.3左右水平,彙率下滑幅度超過11%,導緻公司以美元結算并以人民币計價确認的主營業務收入金額下降,同時一定程度影響了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公司經營業績因彙率變動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加大。為合理管控外彙市場風險,防範彙率大幅波動對公司業績造成不良影響,公司開展了以鎖定未來時點外彙彙率為目的的遠期結售彙、外彙掉期、外彙期權等業務,以降低彙率風險。公司已建立和完善了《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由管理層在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授權額度範圍内進行遠期外彙合約交易,以對未來訂單金額和外彙收支金額的預測為基礎,以降低彙率波動對經營業績的影響為目的,而非從事投資、投機活動。
3、遠期外彙合約的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公司将遠期結售彙和外彙期權等遠期外彙合約認定為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産确認的條件,并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進行确認和計量。報告期内公司遠期外彙合約交易在各個時點的會計核算方法如下:
(1)簽約日,公司向銀行提交遠期外彙合約交易業務申請後,銀行審批受理,遠期外彙合約公允價值為零,不進行賬務處理。
(2)資産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對于金融機構提供期末估值報告的合約,期末公允價值依據銀行出具的估值報告确定;對于金融機構未提供期末估值報告的合約,以金融機構于資産負債表日提供的遠期彙率報價為基礎進行測算。期末公允價值如為正數則确認為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及交易性金融資産;如為負數則确認為當期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及交易性金融負債。
公司于資産負債表日的會計處理如下:
根據銀行出具的估值報告,若期末餘額為正數,會計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産
貸: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根據銀行出具的估值報告,若期末餘額為負數,會計分錄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
(3)實際交割日:實際交割日除了将遠期外彙合約交割損益計入投資收益外,需同時結轉遠期外彙合約形成的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并把相應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也轉入投資收益。
公司于實際交割日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産
投資收益
或
借:交易性金融負債
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号——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第九條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确認一項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産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産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資産劃分為以下三類:(一)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産。(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産。(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産”,第十九條規定:“……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産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一)取得相關金融資産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二)相關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确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三)相關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屬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公司購買遠期結售彙和外彙期權等遠期外彙合約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符合交易性金融資産确認的條件,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産或金融負債進行确認和計量。
綜上所述,公司遠期外彙合約的相關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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