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杜洪雷
2021年11月21日,壽光市某漁船因避風收港時行駛至小清河入海口處擱淺,船上工作人員李某在搶險過程中落水死亡。李某父母妻兒與船東田某多次協商未果,矛盾愈演愈烈。
11月30日一大早,李某家屬到羊口鎮政府反映該問題,希望由專業機構幫助解決此事。羊口鎮政府通過濰坊市集約化非訴訟糾紛辦公平台第一時間将該案指派到海調委。海調委即接即辦,派出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受理此糾紛,先後聯系李某家屬和船東田某。在經過1個小時的溝通後,雙方均同意調解。
信息互通,6小時厘清事實
11月30日上午,在壽光市羊口鎮近海個體漁民互助協會的積極參與和幫助下,調解員走訪了事故發生時附近船員,并到邊防派出所、漁政等相關部門單位了解相關情況,明确了相關事實。經查詢涉事船舶登記證件及漁民協會證實,該船舶登記在田某名下,系田某個人所有。田某與李某系屬于勞務關系,其中李某于2021年9月15日受雇于田某,在船上幹廚師一職,按天結算工資。
李某系在船舶發生擱淺後在搶險過程中因救援船隻側翻意外落水。李某父母健在,均67歲,李某弟弟已經成年,妻子患有精神疾病系二級精神殘疾人,兒子李某某13歲。田某為該船購買了船東互保,保險标的120萬元。
了解基本情況後,11月30日下午,調解員将雙方請到調解室,分别陳述各自主張。李某家屬要求田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80萬元。田某則表示,此次事故并非自己主觀意願,願意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對李某家屬提出的180萬賠償金不能接受。
找準焦點,面對面釋法明理
面對雙方互不相讓的局面,調解員意識到矛盾的焦點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此次事故的責任劃分,另外就是是賠償标準。針對第一個問題,調解員依法作出明确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有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李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到損害,無主觀故意死亡傾向,因此田某應該為李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田某對此表示認可。
針對第二個問題“賠償标準”,調解員現場向雙方釋明法律規定的賠償标準。根據 2020年3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标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對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含海事案件)不再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标準進行計算相關項目賠償數額。”
因此,對李某的死亡賠償金及其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均按照2020年度的城鎮居民賠償标準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标準計算,得出以下結論:賠償數額應為14830145元,其中包含死亡賠償金874520元,喪葬費43874.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46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20000元。雙方對此法律規定和賠償标準均無異議。
共情調解,背靠背化紛止争
在接下來的調解過程中,田某表示對法律規定的賠償标準認可,但自身經濟也比較困難,希望降低賠償數額,可是李某家屬則堅決不讓步。面對如此情況,調解員決定采取“背靠背”調解方法,于是便将田某帶到調解一室,将李某家屬帶到調解二室。
調解員對李某家屬進行安撫,設身處地把他們當成親人朋友一樣進行安慰,多次向李某家屬表達痛心和同情,待李某家屬情緒穩定後,引導李某家屬理性面對。此次事故的發生純屬意外,雙方都沒有主觀故意,對雙方都是嚴重的傷害,對田某的事業也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最終,李某家屬同意适當讓步。
随後,調解員情法并用,向田某反複闡明。從法律上來講,田某必須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從情理上來講,李某的死亡讓一個原本就命運多舛的家庭更加支離破碎,李某的妻子系精神病人,兒子還沒有成年,父母都失去了勞動能力。最終,田某願意積極承擔賠償責任。
100%司法确認,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2021年12月1日,雙方在完全理解和知曉其權利義務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在自由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了《海上人身損害賠償協議》:雙方協商一緻由田某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停屍費、火化費、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币1360000元;調解雙方當事人對該調解協議通過青島海事法院進行了司法确認;調解協議簽訂後兩個工作日内,田某先支付李某家屬賠償款人民币86萬。李某家屬配合田某辦理完成船東互保保險相關手續後,兩日内付清剩餘賠償金人民币50萬元。
12月23日,調解員進行回訪,李某家屬已經收到全部賠償款,協議履行完畢。
此次調解成功的關鍵在于海調委完善的調解機制。近年來,海調委與轄區司法所、公安、漁政、海監、海事法院等部門單位保持常态化聯系,對漁船數量、船東和海員信息等進行實時共享,在事故調查取證、協商賠償數額、達成調解協議、協調保險理賠、安撫受害者親屬等環節密切配合。在達成調解協議時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步達成司法确認意向,100%進行司法确認,确保調解協議法律效力,創新形成了組織聯建、信息聯通、糾紛聯調、訴調對接的“三聯一接”海事糾紛調解模式,築起了海上安全穩定的“第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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