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是企業之間相互區别的顯著标志,承載商業信譽并蘊含财産價值。而另一個衆所周知、可以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标志就是商标。那麼,有人會問企業的名稱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标呢?下面就讓北京卓一慧衆知産為大家分享一下。
一、解這兩種商業标記的性質:
企業名稱,顧名思義是一個企業主體的名稱。根據《民法典》對“名稱權”的定義即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相對自然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則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一種人身權,通過決定名稱對外表征其行業、組織形式等相關信息。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别開的标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顔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标申請注冊”及第九條“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的規定體現了“商标”的特征,即要素廣泛可為文字、圖形、聲音等或以上要素組合,應具有顯著性,應易于識别,最終達到能夠将自身與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區别開的作用。從這點看,企業名稱隻要包含有顯著性的部分是可以作為商标來注冊的。
二、申請企業名稱作為商标注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問題我們來看下:
1、當商标圖樣中僅含有完整企業名稱的商标審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商标授權确權行政案件審查标準适用若幹問題的解答意見》(下稱意見)中,對企業名稱作為商标注冊申請做了相關解釋。該《意見》認為,商标标志本身僅由申請人的企業全稱構成或顯著識别部分僅是企業全稱的,可以認定構成《商标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以缺乏商标顯著性為由不予核準注冊。
按照現行審查标準,将企業全稱文字進行商标申請通常會因為缺乏顯著性而駁回。這是因為商标的顯著性強調的是标志所具有的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别功能,使相關公衆将标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建立起穩定聯系。而企業全稱則直接指向了特定主體,使之可能在物理層面具備了指向的基礎條件,但卻難以使相關公衆将其作為“商标”識别。
如果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全稱經過長期使用,已經與所指定的商品/服務産生一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可以識别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則可被視為具備商标的顯著特
企業全稱也絕非不能注冊。當企業全稱僅為商标部分元素、企業全稱與商标申請主體名稱一緻、其他元素可以使商标整體具有顯著性且自身不存在禁用或近似情況下,整體商标也有注冊成功可能性。
2、商标名稱由不完整企業名稱組成:
(一)當商标圖樣中包含的企業名稱不完整時的商标審查
當商标圖樣中含有的不完整的企業名稱隻缺少行政區劃部分時,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予以駁回。
(二)當商标圖樣中包含的企業名組成形式與申請人名義不一緻時的商标審查
對于這種商标的審查,同樣适用于《商标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例如“XX有限公司”申請“XX集團”或英文的“XX Group”等;“XX集團有限公司”申請“XX有限公司”等。
綜上所述,如果大家想要用企業名稱來注冊商标,直接将企業全稱一字不落地注冊為純文字商标,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是企業全稱加上顯著性圖形,就可以被正常審查;如果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采用的是不完整的企業名稱,那就要注意這個不完整企業名稱是不是包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果含有地名文字,有可能會被地名條款所駁回,如果并不含地名文字也不會導緻誤認,建議企業最好要在文字的基礎上加上顯著性的圖形部分,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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