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部某“雙一流”高校推免招生群内,負責推免招生的老師一再叮囑要求“準推免生們”要遵守自己的承諾,一定要填報本校。并警告學生:“在這個階段再反悔,我将聯系教育部,取消你們的推薦資格,一切後果自負。”
這是“保研季”中學生和學校“鬥智鬥勇”的縮影。之所以說這是“鬥智鬥勇”,是學校想獲得“中意”的學生,學生想去更好的學校,而且,雙方都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因此,會出現之前答應報考學校的學生“放學校鴿子”最終不報,以及承諾要錄取學生的學校“放學生鴿子”最終不錄的問題。這本身反映出推免制度提高生源質量,擴大學生選擇權積極的一面,也暴露出需要注意的問題。
有意思的是,雖然學校指責學生不遵守承諾,不誠信,而出現這類現象,按照目前的推免規定,是研究生招生單位,在研究生推免工作啟動之前,進行并不規範的“預推免”、“預錄取”,而到了正式填報志願、複試、錄取時,學生和學校“反悔”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進一步擴大研究生招生自主權,并規範推免程序。
很多學校都有保研“夏令營”、預推免
我國推免生(含推免碩士生和直博生)資格審核确認、報考、錄取以及備案公開等相關工作均須通過“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信息公開暨管理服務系統”進行。所有推免生均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填寫報考志願、接收并确認招生單位的複試及待錄取通知,考生可自主多次平行填報多個招生單位及專業志願。所有推薦高校和招生單位均應按規定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完成推薦及接收工作。
而早在“推免服務系統”開放之前,針對當年的推免,有不少學校就開展了“夏令營”、“預推免”活動。也就是說,在“推免服務系統”開放前,就“提前”完成了複試和錄取,“預錄取”了一批學生,系統開放後,就是走一個正規形式。在此期間,有的之前被“預錄取”的學生不報考,也就被學校視為違背承諾,同時,有的大學在此階段超發“預錄取”(不清楚學生是否獲得推免資格,獲得推免資格之後是否報考本校),到了正式錄取時,并不錄取,也被學生質疑“放鴿子”。
出現這種情況,有人認為這是誠信問題——學校或學生不誠信,而其實,這是制度設計問題。因為這種“夏令營”、“預推免”隻是學校的活動,并沒有納入規範的推免流程,缺乏法律保障。有人提出,可以考慮把“預推免”納入推免程序,而這是按現有的推免制度不現實的。因為現有的推免制度,先要确定推薦資格,獲得推免資格的學生才能填報學校志願、參加面試。在學生沒有獲得推免資格之前進行的“推免”活動是不具法律效力的,除非改革推免制度,允許所有學生都自主提出申請,由學校自主進行評價、錄取。
研究生推免制度,類似于國外大學的“申請-審核”制度,但又有不同,是由獲得推免資格的學生自主提出申請,大學自主進行錄取,即“雙向選擇”。
在充分的自主招生中,一名學生拿到多張大學錄取通知書(OFFER),再進行确認,甚至确認之後再放棄報到的情況,在世界一流大學招生中并不鮮見,但沒有人認為這是不誠信問題,而把這視為學生的選擇權。申請多所學校,拿到多所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之後再根據被錄取的專業、獎學金等進行選擇,是為了提高學生對學學校、專業的滿意度,也迫使學校以教育質量、服務吸引學生選擇。學生在确認OFFER之後,不到學校報到,則可能因在最終确認日期之前舉棋不定确認了多所,最終選擇一所,或者有了其他的打算,對于學生的選擇,學校給予充分的尊重。
當然為了避免招生“白忙一場”,針對學生可能放棄,大學也有一些應對的招數,包括,要求繳納報名費,學生在申請時就要謹慎考慮(由于錄取率成為有的大學排名的指标,很多大學取消了申請費,以吸引更多學生申請);提高錄取的針對性,結合多年錄取的情況,向最終傾向于會選擇本校的學生發OFFER(有的學生被哈佛錄取,卻未被其他學校錄取,就是因為這一原因);規定學生在某一時間期限前進行确認,并繳納留位費(如到學校報到,作為學費的一部分,如果放棄報到,學校不退還);學校在發出錄取函時,同時發布候補錄取函,被錄取的學生不确認,留出位置,向候補錄取的學生發錄取函、進行确認。而即便就是按以上程序操作,每年依舊會有繳納了留位費的學生不到學校報到,這屬于很正常的現象。
當前,通過“推免服務系統”填報志願、确認并接受面試、待錄取通知,這規範了推免生的志願填報、參加學校複試和接受待錄取通知。但是,對于想獲得優質生源的學校來說,是希望有更充分的考察時間的。
也就是說,在正式推免開展之前,開展“預推免”從學校自主權角度看,有其合理性。這類似于國外大學的提前錄取活動。為此,有必要對正式推免開始之前的“預推免”加以規範。按照當前的推免程序,應明确學校不得對學生做出錄取承諾,這隻是普通的校園開放活動,對于正式系統開放之後,學生不按“夏令營”“預推免”的“預錄取”結果報名、填報志願,學校無權幹涉,隻能用教育質量吸引學生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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