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戀人情濃時不分你我,
“我的就是你的”,
然而一旦分手後,
就變成“你的也是我的”,
往往鬧出不少糾紛,情人變仇人。
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2月14日,
南甯市興甯區法院和江南區法院
通報了4起涉及情侶之間的糾紛,
法官以案說法,教你合法維權。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為化名)
戀愛期間贈房給女友分手後女方要求過戶
小紅和小明原是一對85後情侶。戀愛期間,小明經常買項鍊、名牌包包等送給小紅。兩人外出約會,也都是小明埋單。在小紅的生日、紀念日、情人節等日子,小明還向小紅轉款520元、1314元等,小紅都欣然接受。
後來,小明書寫了一份《贈與書》,載明将其個人購買的位于南甯市興甯區某小區的房産,贈與給小紅。
然而好景不長,他們因感情惡化導緻分手。2017年6月,雙方鬧上興甯區法院。小明要求小紅退回其收取的禮物,并返還收取的錢款;小紅則要求小明按照《贈與書》的承諾,履行房産過戶手續。
(資料圖 本網記者攝)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小明在戀愛期間送禮物、買單、轉賬等,均屬于基于戀愛關系的一般贈與,其要求返還财物沒有依據。
至于小明贈與小紅的房産,《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因房屋作為不動産,贈與不以交付為準而應以登記為準,在未辦理變更登記前,小明享有任意撤銷權,小紅要求過戶房屋的訴請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說法:
情侶分手後,要求對方退回禮物、返還錢财的案例并不鮮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認為戀人之間互贈禮物是為了表達情意,屬于一般贈與。在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因房屋是不動産,贈與房屋應辦理相關登記等手續,在未辦理相關手續前,不能視為贈與已經完成。
女子未婚産子男友拒絕撫養
小張與小王曾相戀,但并未登記結婚。2016年,小張生下兒子小兵,但小王拒不支付撫養費,雙方鬧上法院。
小王稱,他之所以不肯付撫養費,是因為無法确定小兵是否為其親生兒子,并申請親子鑒定。經法院委托鑒定的結果顯示,小王為小兵的生物學父親。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經過親子鑒定,可以認定小王與小兵是親生父子。小兵雖為非婚生子,但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小王應承擔支付撫養費用的義務。法院酌情判定小王每月支付小兵生活費850元,醫療費、教育費負擔一半,至小兵能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在無法确定親子關系或對親子關系存疑的情況下,親子鑒定是認定親緣關系的有效手段。小兵雖為非婚生子女,但并不影響其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
男子轉款給戀人女子認為屬贈與
3年前,小芸與小韋在談戀愛。其間,小芸因學習美容,購買儀器錢不夠,讓男友小韋幫轉賬支付1萬餘元,後小芸僅償還了部分。此後,小韋還給她轉了3萬餘元,雙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到借期3個月,月利率2%的内容。
後來雙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小韋以小芸拒不還款為由,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對方償還借款本息4萬餘元。小芸則主張,他們不存在借貸關系。
法院認為,小韋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其向小芸轉賬的事實。且小韋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可以認定雙方的借款合意。據此,法院認定雙方屬借貸關系,小芸償還小韋借款4萬餘元。
法官說法:
戀人之間的錢款往來并不必然認定為贈與,如雙方确實存在借款的合意,又有證據證明錢款的交付,則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定要件。
戀人雙方在約定借款時,應更加注重證據的留存。特别是通過網絡平台約定借款、交付借款的,更應注意保留證據,最好是在線下形成書面憑證。
分手約定“愛巢”歸屬男方食言房産易主
李先生和黃女士曾是男女朋友,2014年,兩人共同出首付購買了南甯市江南區一套房,其中黃女士出資5.5萬元,李先生出資3.3萬元,房産登記在兩人名下,每月的按揭貸款也由李先生支付。
然而,新房尚未交付,兩人便已分手。2016年4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該房産歸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要歸還黃女士5.5萬元首付款,否則該房将歸黃女士所有。
可事實上,李先生一直未還錢,後來房貸也不支付了,黃女士隻好代為償還房貸。2018年1月底,黃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認雙方的《補充協議》有效,該房歸她單獨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據該協議的約定,該房屋歸黃女士單獨所有,黃女士則補償李先生首付款等7.4萬餘元。目前,該判決正在公告送達。
法官說法:
有不少戀人共同出資買房。對這類買房群體,買房前,一定要書面約定好雙方的責權利。以免感情破裂分手時,雙方為房産大動幹戈。
另外,在簽訂任何一份協議時,一定要量力而行,勿随便承諾,以免承諾無法兌現時,隻能按協議約定履行。
小編提醒大家:
在談戀愛期間,
要妥善處理錢财,
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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