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通常為1年)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2006版(老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6萬元人民币.在6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和财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别按照上述限額的20%計算. 2008版(新版)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每次保險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全國統一定為12.2萬元人民币.在12.2萬元總的責任限額下,仍實行分項限額賠付,具體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和财産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此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和财産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确定賠償責任限額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慮:一、滿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者支付能力相适應.三、參照了國内其他行業和一些地區賠償标準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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