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大律師網
導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标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違法解除合同賠償标準是什麼?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合同期内,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别是什麼?
終止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而言: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緻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隻要法定事實出現,一般情況下,都會導緻雙方勞動關系的消滅。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37條)、勞動者随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條)、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39條)、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40條、41條),前述各種解除的成就條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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