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
B(賣家)不賣房了
訂金也不退
于是
A(買家)将B(賣家)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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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期間,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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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雙方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
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憑證
這些電子數據
能否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什麼樣的微信記錄
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這些超實用的知識點
你值得擁有
01
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2020年5月1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記錄可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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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态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适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 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内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确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02
微信證據
根據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微信證據分為以下六種:
1 文字微信記錄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發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衆号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
2 圖片微信記錄
包括在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轉載、制作、拍攝的圖片以及使用的各類表情。
3 語音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發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文章中以語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4 視頻微信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轉載、制作、拍攝的視頻。
5 網絡鍊接記錄
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過程中、發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衆号時發送的網絡鍊接。
6 轉賬支付信息
使用支付、轉賬、紅包功能時産生的支付轉賬信息。
03
使用技巧
其實,微信還新增了
個人微信賬單導出功能
也就是說
可以直接導出
個人賬戶微信轉賬交易記錄
并加蓋騰訊公司公章(電子章)
方便用戶自行取證
南小法這就教你
調取微信轉賬明細記錄的小技巧
↓↓↓
最後生成的交易證明
是這樣的
↓↓↓
微信聊天記錄别輕易删
尤其是與轉賬、付錢相關的記錄
切記!
切記!
本文來源:南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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