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齡、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概念的區别
工作時間、一般工齡、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涉及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待遇核算的問題,為此将這些概念界定清楚非常必要。這些概念具有較強的曆史性和政策性,彼此之間存在一定的關聯,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相互轉化。随着時代發展,我國退休養老政策多次調整,要正确理解相關特殊規定,以及掌握特定概念的含義及作用,必須了解政策演變的過程及背景,有效銜接更替的退休養老制度。
一般工齡的概念
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職工領取退休養老待遇,應當年滿60周歲、一般工齡滿25歲、本企業工齡滿5年;女年滿50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1953年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一般工齡系指工人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時間,又稱之為總工齡,是相對于本企業工齡而言的。本企業工齡系指職工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起算。根據以上規定,一般工齡是工人職工所有參加工作的時間,本企業工齡是工人職工在其退休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
工作年限的概念
1955年,國務院制定了《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1955〕國秘字245号),其中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為工作年限。
連續工齡的概念
1958年國務院公布了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統一實行的《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現的暫行規定》,把企業退休養老制度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辦法并軌,将企業的本企業工齡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統稱為連續工齡。“連續工齡”的含義,延伸至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前後可以連續或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自此至1978年,“連續工齡”與“工作年限”相互交叉使用或完全等同使用。197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号文)分别規定:“黨政機關、群衆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衆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規定将工人與幹部由原來實行統一退休、退職規定,調整為實行區别規定,工人使用“連續工齡”概念,幹部使用“工作年限”概念。自此,退休條件取消了一般工齡,不再使用“一般工齡”之概念。很多政策文件中習慣于分别使用“連續工齡”與“工作年限”,體現不同性質單位和不同身份職工的差别。
視同繳費年限的概念
随着20世紀90年代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實施,“繳費年限”替代“連續工齡”來計算職工的養老待遇。原勞動部1992年公布的《關于使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通知》(勞辦險字〔1992〕15号)規定,“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金”。自此,“連續工齡”之概念,通常僅在與視同繳費年限相銜接時使用。當前,在機關事業單位方面,公務員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均使用“工作年限”之概念來确定工作人員的退休、病假等待遇;在企業單位方而,除養老保險待遇方面使用繳費年限替代連續工齡計算退休條件和待遇外,在其他勞動待遇方面,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件》等法律法規,均不再使用工齡之概念,而是使用工作年限或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待遇。
根據前述政策演變,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連續工齡、本企業工齡等概念在計算退休養老待遇時通常可以相互轉化或等同;第二,一般工齡、工齡等概念在計算退休養老待遇時,已不再使用或無實際意義;第三,不同時期制定的規定中的相關概念,有其特定的含義和功能。同一概念,在不同規定中的含義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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