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高院、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廣西普法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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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父母協議離婚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能否随意“縮水”?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在近期辦理的一起男方要求減少撫養費糾紛案件中,明确給出否定的答複。
沈桦與金謹于2016年登記結婚,婚姻期間生育了女兒小琳。2018年,沈桦與金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小琳由母親金謹撫養,随其生活,沈桦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撫養費可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作适當上調。教育費、醫療費由沈桦支付80%、金謹支付20%,付至小琳完成學業止。
2020年新冠疫情暴發後,各行各業受到不同程度沖擊,沈桦的生意也遭到一定影響。沈桦認為,他的收入較以往有所下降,那麼之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數額,也應跟他的收入一樣等比“縮水”。于是他找金謹商量,要求減少每月支付的撫養費金額,被金謹拒絕。
經多次協商無果,沈桦以受疫情影響導緻生活困難,收入減少為由,向柳北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減少離婚協議中約定給付的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承擔比例改為父母均攤。
金謹作為女兒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2021年7月,柳北區法院對這起案件開庭審理。
庭審中,法官向沈桦、金謹解釋說明了撫養費的主要用途,以及按時向孩子給付撫養費的利弊,多次嘗試引導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緩和雙方矛盾。但雙方始終各持己見,不同意調解。
沈桦說,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他是迫于金謹不準予探望小琳的壓力簽訂的,存在受脅迫情形,協議内容應為無效。疫情前,他的收入還算穩定,故按照協議約定,向小琳支付了一段時間的撫養費。但是疫情暴發以後,他經營的生意基本屬于歇業狀态,收入水平較以往明顯下降,日常生活靠東挪西借維持,同時須還房貸、民間借貸及預支的信用卡等,而此時金謹擅自替小琳選擇了學費昂貴的私立幼兒園。鑒于以上情況他多次找金謹協商,希望能減少撫養費,調整教育費、醫療費的負擔比例,但協商無果。他為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故從2020年5月起暫停支付小琳的一切費用。
金謹辯稱,離婚協議記叙内容是沈桦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經沈桦修改後最終确定的,沈桦在簽訂協議時未存在被脅迫情形。疫情發生後,沈桦從事經營的行業受波及不大,收入情況并非如沈桦所言嚴重惡化。小琳入園時年紀尚小,公立幼兒園不收,所以才讀了一個學期的私立幼兒園。而且小琳出生以來體弱多病,看病、買奶粉等日常開銷較大,她不同意減少雙方已在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金額,也不同意變更醫療費和教育費承擔比例。
經審理,柳北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沈桦主張其因受疫情影響,背負巨額債務,且處于失業狀态,無力支付女兒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沈桦主張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受脅迫的情形,并非其内心真實意思表示,但也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沈桦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為化名)
撫養費糾紛所涉及的情感關系複雜,一旦父母雙方矛盾得不到真正化解,往往容易牽扯出探望權糾紛、撫養費執行等一系列後續案件,使父母離婚對孩子造成二次甚至是多次傷害。所以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充分做足父母雙方的調解工作,盡量避免“一紙判決”過後“事辦了矛盾還在”。
撫養費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生活基礎保障,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負有按時如數支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為盡量避免撫養費糾紛及後續矛盾可能對子女造成的影響,在實際審判中,雙方當事人協議約定了支付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時間後,法院一般情況下不予重新确認改變。但需指出的是,法律并不支持超前或奢侈的撫養費需求,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兼顧公平原則。離婚後,一方在為子女擇校、報讀培訓班和興趣班時應充分考慮對方的經濟能力,也應當尊重對方的意見,積極與對方溝通。
本案中,雙方已在離婚協議中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約定,男方在無法舉證證明其收入減少導緻無法繼續履約支付子女撫養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但撫養費也存在重新确認調整的特殊情況,即支付撫養費一方存在身患重病、具有殘疾、因犯罪被公安機關羁押或因犯罪入獄服刑等特殊情形,導緻勞動能力喪失或明顯下降的,再按事先約定數額繼續支付撫養費無法保障支付撫養費一方基本生活的,法院會從“平衡子女實際生活需要和父母負擔能力”的角度出發,按照“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結合具體案情,考慮對雙方已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标準予以适當降低。當特殊情形消失後,子女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時提出恢複或提高撫養費比例的請求。
法條鍊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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