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面包車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大街小巷都能看到面包車的身影。大家喜歡面包車的理由也各不相同,有的人喜歡面包車是因為它的空間大,适合出行;有的人則是看中了面包車的拉貨能力。
面包車的外形給人一種四四方方的感覺,就像一個“面包”一樣。因為它的内部空間比較大、能裝得下很多東西,所以很多人在挑選拉貨工具的時候下意識的反應就會選擇面包車。
但是面包車拉貨是要受到處罰的
盡管如此,很多面包車司機還是會選擇铤而走險,把汽車塞得滿滿當當。他們抱着投機取巧的心理,但是有時候往往會弄巧成拙。
不少網友紛紛發表自己疑問
面包車有這麼好的條件,為什麼不允許拉貨呢?
因為有些面包車司機開車拉貨卻沒有運營證,這樣是不允許的。
“我是個體工商戶,開小店的,用面包車主要是自己進貨和送貨用,那算不算這裡所說的‘經營’呢”?這裡還涉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解釋“經營”。
這個條例自己說了,“經營”主要是指客運經營、貨運經營、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培訓。與我們開面包車拉貨最密切的就是如何進一步對“貨運經營”進行理解和解釋的問題了。對此,這個條例自己也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确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适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這裡所說的“貨運經營”實際上是指以運輸為業務而營利的經營,說白了就是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物流企業之類從事的經營。
一般人用面包車為自己開的小店拉貨、送貨,完全屬于自用,與“經營”無關。可見,交通部門對面包車違反規定拉貨進行處罰,隻能針對具有貨運營運證,專門從事運輸生意的運輸公司、運輸個體戶和物流企業,而不能針對普通的面包車自用者。
面包車拉貨,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不光是面包車,所有的機動車都是可以拉貨的,但是卻有一定的限制。
最好不拆座椅,不帶違禁品,貨物别太誇張的多,最好是自家用非營運。問題不大。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說:不能,但是如果不能,那要車後備箱幹嘛?事實上,所有法律條文裡關于關于這一項的表述都是不允許“違反規定載貨”。那麼規定是什麼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但這裡邊有兩個問題:1.“内置的行李箱”怎麼界定,面包車的後座翻起來之後,“内置的行李箱”容積算不算擴大了?這一點并沒有一個嚴格的規定。
但面包車拉貨往往還會面對下一個問題:能不能拆除座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輛的座椅數量是登記過的,把7座車改成5座車或者2座車,顯然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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