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時效?
(貴州省司法廳 黔微普法 )

訴訟時效的規定并不是為了鼓勵債務人拖欠債務,也不是為了人民法院逃避工作,而在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并且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證據,解決糾紛,避免出現因年代久遠而難以收集證據的情況。
Q
訴訟時效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Q
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5.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6. 合同被撤銷的,返還财産、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7.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8.管理人請求支付因無因管理行為産生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産生的損失的,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9.本人請求賠償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産生的損失的,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10.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後,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超過訴訟時效會産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拒絕履行義務。

Q
訴訟時效應該什麼時候向人民法院提出?
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時如果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也可以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适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訴訟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産物權和登記的動産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财産;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5.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6.基于投資關系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7.依法不适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Q
什麼情形下訴訟時效會中止,産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可以約定嗎?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發生中止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中止,重新起算六個月的期限,即中止的事由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産生中止的原因是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約定。主要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Q
什麼情形下訴訟時效會中段,産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可以約定嗎?
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計算三年的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同樣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當事人自己約定。主要事由如下: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屬于“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别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Q
什麼情形屬于“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請支付令;
2.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4.申請訴前财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5.申請強制執行;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8.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什麼情形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12348律師建議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釋明訴訟時效;
2.即使訴訟時效期滿後,但如果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3.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後,建議積極與債務人協商,拟定還款計劃或雙方對賬并簽章确認,盡量保留催讨債務的各種證據,避免出現無法舉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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