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領域,排放标準執行原則為:行業标準優于綜合标準,地方标準優于國家标準(地方排放标準一般都是比國家标準更嚴的)。簡而言之,有行業标準執行行業标準,有地方标準先執行地方标準。
水污染物排放标準最為常見的是兩個《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标準》(GB/T 3196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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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排放标準4.1需結合水質量标準對象着執行。
(綜合标準還有個最重要一條就是對第一類污染物的排放規定,是車間排放口要達标,而不是最終排放口達标)
而4.1.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又可對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标準》的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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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綜合來看,可以看出如果污水 直接排入水體中或者即使排入下水道但下水道末端沒有污水處理廠則執行綜合排放标準;如果污水排入下水道且末端有污水處理廠,則執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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