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書的書寫格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每一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無法第一時間進行工傷鑒定,那麼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如何書寫?一般情況下要在申請表中寫明申請延期的具體理由,并将個人的信息和事故發生時間填寫清楚即可,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書的書寫格式?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工傷認定申請書的書寫格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每一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無法第一時間進行工傷鑒定,那麼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如何書寫?一般情況下要在申請表中寫明申請延期的具體理由,并将個人的信息和事故發生時間填寫清楚即可。
一、延期申請範本
單位名稱:
單位社保證号:
姓名:
個人社保卡号:
事故發生時間:
單位經辦人:
單位地址:
事故發生經過:
延期申報原因:
單位(蓋章)年月日
審核意見:
年月日
注:此表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報市勞動保障局工傷保險處。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多久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超過期限怎麼辦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權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在受到工傷損害後能及時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以用人單位已為工傷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而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申請又在法定期限内為常規情形,但其并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對工傷性質的認可,更不排除司法活動對工傷性質的審查。所以以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該類糾紛是完全可行的,在該類解決方式不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查明事實的方式也可以對事故的工傷性質進行認定。
其次,依據原《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内容并對比該條第1、2、4款的規定來看(該相關内容在修訂中未更改),很顯然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隻是在用人單位怠于申請工傷認定時賦予受害職工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一救濟途徑,但這裡隻規定受害職工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未規定應當或必須由受害職工提出申請,由此可見申請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次才是用人單位沒有履行該法定義務的情形下受害職工可以行使的權利而不是應當或必須履行的義務,當該兩種情形均出現時相對于受害職工而言其所喪失的是工傷認定的機會并承受已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社保機構不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後果,受害職工所承受的這一後果完全是由因用人單位的懈怠而緻,這一後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以上就是小普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如何書寫,在勞動法中也明确規定了,申請工傷賠償金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工傷不僅會給勞動者的工作帶來不便,也會對後續的生活帶來諸多麻煩,進行工傷賠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勞動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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