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分析(五)
三萬多的電腦郵寄過程中丢失,快遞公司賠不賠?
一、 案件基本情況
王先生價值3萬多的電腦在郵寄過程中丢失,和快遞公司溝通後,快遞公司願意按照郵寄費用的10倍也就是300元左右賠償,3萬多的電腦因快遞公司的原因丢失,快遞公司卻僅願意承擔300元的賠償,王先生想到此處氣憤不已。
具體是怎麼回事呢?
近日,王先生買了一台三萬多的電腦用來辦公,由于操作系統用着不習慣就郵寄給弟弟小王使用。王先生通過快遞下單之後按照電腦重量支付了快遞費30元。快遞員收貨後就按照正常流程将電腦郵寄過來。但沒想到的是弟弟小王收到的快遞卻是空的。經最終溝通确認,該電腦是在郵寄過程中丢失的。
二、 審理結果
法院認為,王先生和快遞公司之間形成了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王先生已履行支付快遞費的合同義務,快遞公司在履行郵寄貨物的義務過程中導緻貨物丢失,存在合同義務履行不能的現實情況,應當賠償王先生貨物丢失的損失。
三、 審理查明的事實情況
王先生花費三萬多購買了電腦,有發票、也有快遞下單記錄、快遞簽收記錄和後續溝通記錄以及電腦丢失原因的溝通記錄。
快遞公司認為,王先生在郵寄電腦時并沒有選擇保價,不能按照電腦價值全額賠付。同時,保單上也明确約定未保價導緻貨物丢失的,快遞公司隻需承擔快遞費用10倍以下的賠償。因此,快遞公司僅需承擔300元損失。
四、 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争議焦點在于賠償金額是按照電腦實際價值賠償還是按照快遞費10倍的上限數額賠償。
我國民法典第809條對于運輸合同做了明确的規定,隻要是涉及承運人将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的合同均為運輸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可知,王先生和快遞公司之間是存在有效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在合同關系中,王先生負有支付快遞費的義務,快遞公司負有安全運輸貨物至目的地的義務。本案中貨物丢失,快遞公司無法安全運輸貨物至目的地,因此,快遞公司構成違約。根據民法典第832條的規定可知,快遞公司對于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需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因此電腦丢失造成王先生的損失,快遞公司理應賠償。
關于運單上賠償上限的約定問題,該約定不正當地降低了快遞公司的責任,同時對該條款,快遞公司沒有盡到提示義務,根據民法典第497條的規定可知,屬于無效條款。
綜上可知,快遞公司需賠償王先生3萬多元的電腦損失。
五、 法律經驗總結
現實生活中,快遞業越來越發達,公民用到快遞的機會也越來越多。快遞丢失的情況也是客觀存在的。一般情況下,在快遞公司提請客戶注意保價和不保價的相關條款後快遞丢失的,往往會尊重約定,按照快遞費的上限倍數賠償。但是在快遞公司沒有提示上述條款時,就極有可能按照丢失貨物的現有價值進行賠償。
小編簡介:
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學曆。
曾任職于北京某知名國企,北京某知名能源公司、北京某知名法考培訓機構
現任職于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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