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提法,勞動合同一般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比如有一年的,三年的,五年等,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續簽,也可以不續簽,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要是指沒有約定解除勞動期限的勞動合同,隻要雙方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效時間就會長期存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是沒有前提條件的,就是雙發協商一緻,但是也有不需要雙方協商一緻,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大概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内容。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原則上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這個有一定的條件限制。條件限制就是第三十九條一項,即在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但是這個條件幾乎不存在,如果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實際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就會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會與其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如果按照第四十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主要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由于這兩情況都比較特殊,一般公司也不會與其簽訂第二勞動合同的。根據我的理解,隻要公司與其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以後,如果不出現四十條第一和第二項這種特殊情況,用人單位時必須都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也就是你所說的長期合同,隻要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不會再簽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個人在用人單位最多簽訂三次勞動合同,第一次、第二次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就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意味着自己就可以高枕無憂了,或者就是鐵飯碗了,其實現在作為合同制職工永遠沒有鐵飯碗的概念,包括公司或者員工,隻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仍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屬于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隻有個人自己悄悄走路。固定期限與無固定期限主要就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不管是哪種合同,都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事業單位編制外勞動合同工,都是執行的勞動合同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隻要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以後,隻要沒有特殊情況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是你說的長期合同,隻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今後就不會再簽定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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