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12月29日起
學生病曆可做延緩入學就醫證明、因病休學證明
無需再找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
日前,省教育廳印發《關于取消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共6項)的公告》,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廣仔為你細數6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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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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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延緩入學
無需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
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适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緩入學。緩學期一般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取消後,廣東義務教育階段适齡兒童、少年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曆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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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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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國休學
與出入境部門内部查驗
先前,關于學生因病、參軍出國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學,廣東規定: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參軍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參軍的有關證明。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台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取消後,學生若因身體狀況需要休學的,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曆等材料作為依據;若因參軍需要休學的,以入伍通知書、士兵證、軍官證、軍人學員證、退伍證、轉業證等作為依據;若因出國需要休學的,采用與出入境部門内部查驗方式進行确認;學生若因違法犯罪需服刑的,以法院判決書等材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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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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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跨省轉學
身份、戶籍信息與公安部門内部查驗
先前,由外省轉入廣東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具有廣東戶籍,必須持有轉出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廣東戶口簿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取消後,由外省轉入廣東的普通高中學生,須具有廣東戶籍,必須持有轉出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或已由該省教育主管部門授權代理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經批準的轉學申請表等材料,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其中,涉及學生身份、戶籍信息确認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内部查驗等方式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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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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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後需恢複學業
提供刑滿釋放書
先前,廣東刑滿後需恢複學業的未成年學生,由學生家長填寫《廣東省中小學生休學和複學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準予複學,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管理。
取消後,未成年學生服刑期滿後需恢複學業的,提供監獄(看守所)出具的刑滿釋放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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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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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信息修改
與公安部門内部核查及網絡核驗
先前,廣東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複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取消後的替代方式:學生個人基本信息修改的,通過與公安部門内部核查及網絡核驗等方式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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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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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就醫,病曆可做批準依據
先前,廣東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學生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3天以内須班主任同意;請假超過3天、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審核。請假經批準後,應将請假單交教務處備案。
取消後,廣東學生若因身體狀況需要休假的,以醫生診斷書或學生病曆或家長告知承諾書等材料作為批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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