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商中國
一場民間借貸糾紛牽出了一家大行支行行長協助完成銀行存折掉包、千萬資金大挪移的“神操作”。
4月1日,浙江紹興銀保監分局披露了兩張針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兩人均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其中,鐘小懿對違規辦理存折損壞換折業務負有直接責任;程鋼對違規辦理網銀業務、違規辦理存折損壞換折業務負有直接責任。
這兩份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揭開了一起塵封的法院判決。實際上,早在監管部門開出行政罰單的三年多前,上述兩位當事人就因觸犯法律被法院判刑,此次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隻是追加行政處罰。
資料顯示,鐘小懿原為中國建設銀行上虞海濱支行行長,程鋼原系浙江雷博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國建設銀行上虞青春支行工作的人員。建行上虞海濱支行和建行上虞青春支行均屬于建行紹興分行的下轄支行。
協助他人“掉包”存折
鐘小懿為何會犯罪?這事還要從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說起。
券商中國記者查閱浙江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盧某欲向江蘇沃得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朱某借款人民币8000萬元。按照朱某的證言,在此之前,盧某曾經跟沃得公司借過錢,因為法律規定,公司間不允許資金拆借,因此都是公司将錢款劃入其個人名下,再借給盧某。
此次盧某想再借8000萬,盧某講隻要其公司将8000萬存到他指定的銀行裡即可,并不需要直接借給他。這樣公司的錢款不僅放在銀行裡很安全,而且還可以享受到他的借款利息與銀行存款利息。其将這事跟公司作了彙報,公司同意按盧某的方式操作,将8000萬以其個人名義存到盧指定的建行上虞海濱支行。
實際上,上述操作方式屬于“存款方式借款”。所謂存款方式的借款,就是事先和資金出借人談好,出借人到銀行開2個賬戶,一個賬戶存款,一個賬戶不存款,然後通過塗改沒有錢的賬戶,換折出出借人存有錢的存折,然後再将錢轉出來,轉到借款人的賬戶裡。
根據判決書顯示,鐘小懿在曾在公安機構供述過,此前盧某授意他人經常打電話問其,意思是假如有一筆錢要借給别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但是他自己存折上的金額不能變,而又能把鈔票借給别人,問其有沒有辦法。其說可以操作的,隻要同時在建行開二個賬戶,在一個賬戶上存錢,另一個賬戶上不存錢,接着将不存錢的存折塗改成存錢的存折的賬号,然後用塗改後的存折去建行換折,這樣不存錢的存折就會變成存錢的存折,就可以用這本存折去取錢,而原來那本存錢的存折還是存在的。
因此,在盧某與朱某的此次借貸行為中,經司法機關審理查明,盧某和朱某等人到鐘小懿當時所在的建行上虞海濱支行開設兩個個人存款賬戶。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朱某開設兩個個人存款賬戶(A和B),朱某在A中存入8000萬,并将B存折及兩本存折的密碼交給盧某等人。
其次,在鐘小懿辦公室内,盧某等人按照鐘小懿的指導,對B存折存折賬号、存折号碼等項目進行遮蓋、塗改,将其變造成A的存折内容,并到建行上虞青春支行程鋼處辦理存折更換,憑朱某提供的身份證及存折密碼,再次領取賬号為A的存折。
最後,盧某等人再次趕到建行上虞海濱支行,鐘小懿利用行長的職務便利,審批同意将賬号為A的存折内的8000萬元資金分别劃入盧某個人賬戶及建德市國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賬戶。
巧借情人之手受賄
為了感謝鐘小懿在存款、劃帳等操作中的幫助,作為回報,盧某決定給予鐘小懿300萬元的好處費。但有意思的是,鐘小懿收取好處費的方式相對“巧妙”,自己并不直接收取。
判決書顯示,在盧某、朱某等人上述存款操作的前一日,盧某等人約鐘小懿見面商談存款操作事情,在鐘小懿、孫海樹要離開時,鄭某将事先準備好的100萬元現金送給鐘小懿,鐘小懿示意同行人孫海樹予以收取。
剩下的200萬好處費則是通過銀行轉賬完成的,同樣也是先經手孫海樹的個人賬戶。判決書顯示,盧某告知鐘小懿取不出200萬元現金,希望通過轉帳予以支付,鐘小懿告知孫海樹該事,并要求孫海樹用其銀行卡收取該筆款項,後來孫海樹明知上述款項系盧某送給鐘小懿好處費的情況下,将自己銀行卡提供給盧某,盧某通過轉賬,在孫海樹該卡内劃入人民币200萬元。
為何鐘小懿會讓孫海樹出面為其收取好處費?判決書顯示,根據證人周某證言(證人系建行浙江分行内控合規部副總),周某在旁聽涉及盧某、程剛的另一起職務侵占、詐騙案的開庭時,聽到盧某的辯護律師提到,在二三年前,江蘇鎮江有個企業有8000萬元的錢,通過面上存款實質借款的方式,操作成功一筆業務,其中上虞有兩個人拿到了好處費,加起來是600萬元,這兩個人一個是他們上虞建行的工作人員,女的姓鐘,是一個行長;還有一個是鐘行長的情人,是個男的,叫孫海樹,不是銀行的。在休庭期間,其聽到辨護律師在聊這個事情,并且說公安卷宗上有相關人員筆錄來證明這個事情的,所以報警。
可以看出,鐘小懿卷入的是一起案中案。2015年,根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鐘小懿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2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40萬元。
不過,鐘小懿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最終,根據法院的終審判決,鐘小懿犯變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财産人民币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币50萬元,沒收财産人民币20萬元。
法院認為,所謂變造金融憑證,系行為人以真金融憑證為基礎,以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實、有效金融憑證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幫助他人違規開通網銀業務,先後收取好處費400萬
除鐘小懿、孫海樹在存款、劃帳等操作中協助盧某外,程鋼也為盧某利用職務之便違規開通他人存款賬戶網銀、違規辦理存折損壞換折業務。記者在另外幾份判決書中,發現了程鋼在此類案件中違規辦理銀行業務的詳細過程。
2010年,盧國民在債務較多、名下企業處于虧損或微利的情況下,結識了從事資金中介的錢文峰。兩人通謀商定,由錢文峰吸收資金存入銀行,再由盧國民違規支取資金使用。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間,錢文峰虛構銀行高息攬儲業務,謊稱隻要将資金存入在浙江建設銀行個人開立的賬戶中,并在規定期限内不支取、不轉賬、不查詢即可獲取年息20%-24%的高額利息,誘騙蘇州誠河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範某、财務經理陶某将該公司大量資金以範某、陶某及其他員工名義分多次存入在浙江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随後,錢文峰又以銀行内部需要确認上述存款為借口,騙取存款人的賬戶号、賬戶初始密碼。
在此期間,盧某授意他人以支付存款金額的5%作為好處費的條件,通過孫海樹與程鋼共謀:待存款人存款後,利用程鋼經辦賬戶網銀開通等業務的職務便利,使用由錢文峰提供的存款人賬戶号、初始密碼、身份信息等儲戶資料,違規開通網銀業務,并由盧某授意的相關人士冒領相關賬戶U盾,事後按照比例給程鋼提成。在每次開通之後收受财物,程鋼先後獲款人民币400餘萬元。
2015年,法院認為,程鋼身為銀行工作人員,接受請托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開通他人存款賬戶網銀,并收受請托人财務400萬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财産八十萬元;程鋼的違法所得400萬元(包括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或調取的财物中由程鋼以違法所得購買的财産或其份額)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4月1日紹興銀保監分局對鐘小懿、程鋼二人作出終身禁業的行政處罰外,2018年12月,建行紹興分行因員工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制度建設不到位、内控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違規辦理網銀業務、違規辦理存折損壞換折業務收到監管部門250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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