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顧曆年來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标準,彙總如下: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适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内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号)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适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内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别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産,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内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按照現行規定,适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5、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别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1号)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96号)
6、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别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财稅[2013]52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7、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
增值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65号修訂)第三十七條
8、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
增值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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