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轉自: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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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居民住進了高樓大廈,與此同時,上下樓鄰居之間因房屋漏水帶來的糾紛也逐漸增多。據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布數據,該院近三年年均受理涉漏水财産損害賠償案件近百件,其中因漏水引發的糾紛占到鄰裡糾紛的90%。關于房屋漏水、财産損失、責任賠償等問題,法律上是如何裁定的呢?
以案說法
01
是否鑒定評估損失數額? 綜合研判!
▍ 案例
市民王先生因在家中不當使用洗衣機,導緻上水管破裂,水流入樓下羅先生家中,将羅先生家的家具、床褥、電子設備及珍藏照片浸泡損壞。羅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賠償,關于家具、床褥、電子設備的損失數額雙方争議不大,但對于照片損失雙方産生了分歧。
羅先生認為,照片承載了家人的美好回憶,必須進行修複。受損照片上百張,每張修複費用少則數十元,多則上百元,全部修複下來要幾萬元。王先生則認為,照片是普通财産,本身價值并不高,幾萬元修複費用令其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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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向雙方釋明,需要對損害賠償數額及修複費用進行鑒定評估,但雙方均以評估費用過高、期限過長為由不申請鑒定。而後法院依據現場查看情況,酌情确定損害賠償數額為2.5萬元。
羅先生認為該數額過低,難以彌補自身實際損失。王先生則認為數額過高,超出了對方實際損失。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又顧慮鑒定費加上賠償費用可能會高于一審判決結果,後申請撤回上訴。
▍ 法官說法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法官劉昌龍提醒居民,确定損失數額是解決漏水糾紛的關鍵環節,除去一些較容易判斷損失數額的情況外,大部分财産損失數額由專業的評估機構确定為宜,評估費用由申請方預付,由敗訴方承擔。作為漏水糾紛的受損方,可以在訴訟中行使自己權利,正常申請評估确定損害賠償數額。對于經鑒定僅能部分支持訴訟請求的,也就是鑒定得出的金額低于訴訟請求的,評估費會依據鑒定結果與訴訟請求的比例在原被告之間分擔。
法官提示,實踐中,侵權方如果遇到漫天要價的受損方,建議通過評估确定損失數額,将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定在合理範圍内。雙方如果認為評估費用過高,可以綜合考慮支付能力、受損情況等積極協商解決。
02
裝修拆改結構導緻漏水?責任自負!
▍ 案例
市民冷先生和父母在某老舊小區同一單元同一樓層各有一套房屋。某天冷先生發現自家衛生間吊頂漏水,聯系到樓上房屋業主和租戶後,雙方達成協議,由樓上業主重做衛生間防水。之後,冷先生重新裝修自己的房屋,将與父母房屋的隔牆打通,保留父母的衛生間,将自己的衛生間拆除,與廚房打通,實現擴大廚房面積的目的,并将衛生間上水管挪移至隐蔽地方。為了應對今後樓上漏水又找不到人的情況,冷先生在供水主管道上加裝了閥門。
裝修結束後的供暖季末期,冷先生發現廚房天花闆漏水,趕緊聯系樓上的業主和租戶,但發現樓上長期無人居住。随後,冷先生将樓上産權人和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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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啟動了漏水原因鑒定程序,經鑒定原漏水點未再次漏水,且漏水點上方的廚房區域的管道、暖氣未見維修、更換痕迹,漏水原因無法查明。
樓上業主抗辯稱,冷先生裝修大規模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挪移主管道,導緻老舊的管道震動而漏水,在漏水過程中,水鏽又将漏點堵上,故漏水停止。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全案情況,鑒于冷先生大規模拆改了房屋結構并更改了供水管道,應由冷先生承擔漏水原因的舉證責任,在其無法舉證證明漏水原因系樓上業主所緻的情況下,法院駁回了冷先生的訴訟請求。
▍ 法官說法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袁佳提醒居民,房屋裝修和改造過程中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不得擅自改動屋内供排水主管道。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發生漏水損害時,會引發舉證責任的轉移,一般由進行拆改一方的住戶承擔漏水原因的舉證責任。在漏水原因難以查明時,則由樓下拆改住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及漏水造成的财産損失。
03
漏水修複推诿拖延?承擔賠償!
▍ 案例
張女士發現家中牆壁滲水,遂找到樓上李女士,李女士檢查後未發現漏水點。張女士和李女士向物業公司求助,經物業公司勘查後确認漏水點位于李女士家室内的主管道上。李女士入住後,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使用瓷磚等裝修材料将主管道包裹起來。若維修漏水點,則需将裝修材料拆除。物業公司認為,裝修行為系李女士個人行為,拆除和恢複費用應由李女士個人負擔,但李女士認為主管道漏水是物業維護不到位的責任,相關費用應由物業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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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此争執不下,漏水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經過長年累月的浸泡,樓下損失十分嚴重,在此情況下,樓上李女士才配合了維修。但各方對于張女士損失的賠償問題分歧極大,無奈之下張女士将李女士和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主管道維護是物業公司應盡的義務,但主管道位于李女士家中,李女士自行裝修包裹,需拆除後才能進行維修,李女士不予配合、延誤維修。本來是擦拭陰幹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因李女士不配合導緻張女士家中财物被水浸泡嚴重受損,因此判決由李女士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法官說法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張長纓表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物業公司對主管道負有維護義務,但李女士的阻撓行為直接導緻了張女士的财産受到損害,故李女士的行為是張女士财産受損的實際原因。
法官提醒廣大居民,漏水即便不是本人行為造成的,如果需要本人配合相關部門才能解決漏水問題,也要積極配合檢修,以免成為擴大損失的實際侵權人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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