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前解除合同對方不同意怎麼辦?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務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從事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微信聯系方式:wxid_6deh1r2wvacp22;轉載請于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想提前解除合同對方不同意怎麼辦?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想提前解除合同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來源:法務之家(ID:law114-com-cn)
投稿作者:李明君,自由法務工作者,曾在法院工作近三十年,主要從事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微信wxid_6deh1r2wvacp22;轉載請于頁首注明來源和作者,侵權必究!
所謂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不是一回事,二者的區别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适用範圍不同。合同終止隻适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隻能适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二者适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适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适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合同終止隻是使合同關系向将來消滅,并不溯及力,因此不産生恢複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關系溯及地消滅,因而産生恢複原狀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五百六十四條(解除權行使期限)、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程序)、五百六十六(合同解除效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其中涉及單方解除合同的條款不多,那麼行使單方解除合同的主體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呢?單方解除合同是不是權利人通知對方解除,隻要對方不予反駁就解除合同了呢?
一、違約方向守約方發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無法産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但是,并不是說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以通知的形式要求對方解除合同。因為從《民法典》的精神上可以看出,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方隻能是守約方,而作為違約方并不享有這一權利。如果違約方感覺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自身造成重大損失因而對其顯失公平,應當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6019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居然之家公司以經營不善為由向煜凱豐公司發函,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但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權利屬于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行使的權利,而居然之家公司作為違約方,并不享有上述單方通知解除權。如居然之家公司認為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下去将給其自身造成重大損害因而對其顯失公平,應當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故居然之家公司向煜凱豐公司發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産生解除雙方之間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
二、守約方享有通知解除合同的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合同當事人的事先約定,且合同解除的事由發生時守約方才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合同賦予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二是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兩者缺一不可。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沒有發生,由不存在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1)魯民終1697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關于合同解除問題。姜朋濤等四人上訴主張祝旦林不享有合同解除權。經查,《海洋捕撈漁船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如乙方(祝旦林)無法貸款,本次漁船買賣交易甲方(姜朋濤等)同意解除并退還定金。由此看出,雙方對合同解除條件是有明确約定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祝旦林因沒有将甲方銀行貸款付清而無法貸款,成就了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違約方存在違約行為是守約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前提,解除合同并不是違約方違約的必然結果。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第47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确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審查違約的事實是判斷解除合同與否的關鍵,如果違約方存在根本性違約,守約方無疑就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其解除合同的通知就會發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高級法院在(2020)粵民申2789号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關于鐘國榮于2019年3月1日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是否有效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知,當事人可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鐘國榮與梁偉波于2013年8月3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逾期交租金亦屬違約,……逾期超過三個月,視作乙方(梁偉波)提前退租,甲方(鐘國榮)除追收乙方上述的兩項債權合計數外,可單方面終止合同,收回土地,沒收保證金及地面建築物和設施,由此引緻乙方及第三方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即梁偉波逾期超過三個月未交租金,鐘國榮有權解除合同。梁偉波從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未交租金,逾期超過四個月未交租,合同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條件已成就,鐘國榮發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已送達梁偉波,《解除合同通知書》符合生效要件。......梁偉波主張應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是否解除,還應審查違約方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逾期超過三個月,鐘國榮可解除合同。梁偉波逾期四個月未支付租金,已超出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逾期交租時間,梁偉波主張鐘國榮故意制造合同解除條件,惡意解除合同,梁偉波該項主張無相關依據,原審認定鐘國榮發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法有效并無不當。”
三、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可以導緻單方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判決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單方法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主要是看違約方是否存在根本性違約,如果當事人雖然存在瑕疵履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根本違約的,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根本性違約分為兩個類型,即明示的預期根本違約和實際根本違約。明示的預期根本違約情形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構成根本違約。實際根本違約根據履行情況分為了完全不履行導緻的根本違約、不适當履行導緻的根本違約、遲延履行導緻的根本違約、部分履行導緻的根本違約這四種根本違約情形。
2、判斷根本性違約主要考慮以下兩個因素: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
(2)從違約的後果考慮,單純的違約并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後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後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237号民事判決書認為:“盈德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博斯騰公司存在根本違約情形,其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盈德公司向博斯騰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單方提出終止履行案涉《供用氣合同》,違反了2011年12月15日《補充協議》關于‘未經相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退出丁辛醇項目,也不得擅自解除《供用氣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增資協議》’及2012年1月10日《補充協議》關于‘永盛泰公司、博斯騰公司、盈德公司在合作期間應履行補充協議及各自簽訂的《供用氣合同》《合資經營合同》《增資協議》,未經相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終止、解除’的約定,緻使博斯騰公司訂立案涉《供用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四、如何認定單方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内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守約方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是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那麼是不理無論什麼情況下,隻要守約方通知了違約方就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呢?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
有的人認為: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約定解除條件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條件,否則,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也不産生解除的效力。
有的人認為:隻要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且沒有在約定的異議期内提起異議之訴,就發生解除的效力,而不論其是否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對該問題這樣認為:
第一,從相關立法條文看,解除合同是有條件的,不能任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該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無論約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條件;否則,合同不能解除。總體來看,符合該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條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實質性要件,“通知對方”是當事人取得合同解除權之後的形式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第二,從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看,任意解除合同違背《民法典》合同編的精神。合同編的立法目的是盡量使合同有效,促進交易安全。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生效為前提的。合同一旦生效,就像法律一樣對締約雙方均産生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締約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将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破壞了合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秩序。
第三,從法理上看,合同守約方通常因相對方違約而取得法定的合同解除權,這一安排實際上限制了合同解除權的濫用,保護了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将合同解除的後果規定為:“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如果隻要符合異議期間的要求,不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違約方也存在任意解除合同、廢止未履行部分效力的餘地,守約方的利益将無法得到保障,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将顯著失衡。
綜上所述,認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備,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實質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對人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礎上,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異議期,異議期内對方當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異議,應當認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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