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能認定工傷的三個必要條件是 “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及“非本人主要責任”。
關于“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即,隻要是在道路上和車輛有關的造成損害後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如“殺人”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如“碰瓷”等不屬于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還得具備“非本人主要責任”,如果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不算。
關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四種情形”:(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規定,在實踐認定中最關鍵的是對“合理”二字的解釋。“合理時間”是指具有正當性的時間,可以早一點也可以晚一點;“合理路線”是指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必須的活動所走的路線,比如上班或下班途中繞道去菜市場買菜,或者去接孩子,或者去父母家等都可以認為是合理的。實踐中已經有因下班買菜時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但是要注意收集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定,職工要對“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予以證明。
關于工傷應該怎麼賠償呢?
已支付醫療,喪葬,護理,殘障設備,誤工工資損失等交通事故賠償。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損失的工資等同于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預先支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金後予以償還。
因交通事故的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的員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同時單位還要支付其餘工傷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單位承擔全部工傷賠償待遇。拒絕支付工傷賠償金,職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工傷和交通事故誰先賠?
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通常根據優先适用工傷保險的原則作出判決。通常會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要求賠償人身傷害的,根據民事法律法規作出判決。
由于交通事故而導緻的工傷事故在賠償責任上屬于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相競合。根據《最高法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複》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受害方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獲得雙重賠償。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能否被認定為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現有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隻有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傷,如果是自己飲酒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是自己走路跌倒或者騎電瓶車摔倒的,都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不是工傷,單位就沒有賠償責任。人的一生發生意外是正常現象,有的意外可以避免,有的意外避免不了,有的意外可以依法獲得賠償,有的意外隻能自己承受一切損失。我們工作和生活中還是要謹慎出行,避免因疏忽或違法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道路千萬條 安全第一條”,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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