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8個誤區
誤區一: 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範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确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誤區二: 沒有履行的合同就不要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規定貼花。
誤區三: 合同簽訂時無法确定金額不需要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号),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确定計稅金額,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誤區四: 未簽訂購銷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号)進一步明确,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于明确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隻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确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73号)第一條關于應稅憑證确定,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确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範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誤區五: 實收資本需要年年繳納印花稅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号)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誤區六: 發現實收資本增加就要繳納印花稅
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數發生增加,就增加部分計稅貼花,如企業在發生資本變更如新增資本、盈餘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等的情況下,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如企業僅發生資本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發生資本變更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發生減資後的增資也不一定要繳納印花稅。
【案例解析】
【例】 某企業會計問:2014年,我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并依法繳納了印花稅,2015年2月公司減資20萬元,2016年1月企業再增資30萬元,也就是說公司現在的注冊資本為110萬元。我公司應當按10萬元還是30萬元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财稅字第255号)第八條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若該企業确有證據證明2014年已按100萬元繳納過印花稅,那麼2016年增資時隻需按10萬元繳納印花稅。
誤區七: 企業注冊資本未認繳要繳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号)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号)的規定,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如企業并未實際認繳出資,會計賬簿上無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誤區八: 按照含增值稅的“合同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營改增的政策口徑: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确,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确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确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在實務中,按合同為應稅憑證計算繳納印花稅,其計稅基礎應該是:
1.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隻記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隻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則以“30萬元”為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财産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2.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别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約定年租金不含稅30萬元,稅額3.3萬元,則以不含稅金額30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财産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0萬元╳0.1%=300元
3.如印花稅應納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别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如】房租租賃合同中,隻約定年租金含稅33.3萬元,為單獨記載稅額,則以含稅金額33.3萬元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另财産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則:
應繳納印花稅稅額=33.3萬元╳0.1%=333元
違反印花稅的處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2004]15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依法處理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印花稅的違章處罰适用條款明确如下: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适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即: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3倍至5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倍至3倍的罰款。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适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即: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5倍或者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僞造印花稅票的,适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即: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适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彙繳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滞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适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彙繳戳記、編号并裝訂成冊,将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确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确規定的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1.按合同自貼花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比例稅率或者按件計算應納稅額,将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劃銷,辦理完稅手續。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時稅款的情祝,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彙總繳納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征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不用繳納印花稅的11種情況問題1:我公司每年都要組織員工外出旅遊,請問跟旅行社簽訂的旅遊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由于旅遊合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憑證範疇之内,因此,旅遊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2:我公司由于經營周轉資金需要,經常向其他公司借款,也都簽訂資金借款合同,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合同印花稅?
答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向個人借款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由于不屬于從金融機構借款,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注意: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問題3:我公司每年都要委托事務所進行财務審計,并簽訂會計審計合同,請問是否需要繳納合同印花稅?
答複: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号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問題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否屬于技術咨詢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問題5:我公司經常請培訓機構對職工進行崗位技能禮儀等培訓,請問簽訂的培訓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隻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6:股權投資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隻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無需貼花。
問題7:我公司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跟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财産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8:我公司跟代理記賬公司簽訂的代賬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号)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确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因此,企業與代帳公司簽訂的代理記賬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題9:我公司經常聘請演出公司來單位演出表演,請問簽訂的演出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企業簽訂的演出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10:公司招聘員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企業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及招聘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不需貼花。
問題11:公司跟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複:企業簽訂的廣告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不需貼花。
政策參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
企業簽訂的廣告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範圍,不需貼花。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稅字[1988]第225号第十條規定:
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範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那麼現在對于印花稅,
你清楚了嗎?
(文章來源:肖太壽财稅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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