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會發展,汽車幾乎成為家庭消費必需品,二手車的交易也十分火爆。拍賣二手車的網絡平台如雨後春筍般增加,相應的糾紛也不斷出現。那麼,如果網拍的汽車無法辦理過戶,競買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某招财公司在網絡平台發布競拍公告,拍賣汽車90輛,告知競買人對違章記錄、維保記錄、車輛狀态自行查詢,賣方不負擔任何車況責任,中标後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車。武某參加競買,購得本田思域牌二手車一輛,提車以後發現該車處于違法未處理逾期強制注銷狀态,無法辦理過戶登記,不能上路行駛,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某招财公司退還車款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已經通過公告向所有的競标人告知不能退車,原告無權要求退車。
經查,某招财公司建立網絡拍賣平台,将第三方拍賣平台發布的拍賣标的信息在自己的拍賣平台發布拍賣公告,得到競買人出價以後,減少1000元以自己的名義到第三方平台出價,成交後再與競買人确認自己平台的交易成交,以賺取差價盈利。其對車輛具體情況并不了解,在拍賣公告中提示競買人不能退車來規避責任。
經調解,确認合同無效
經法院調解,确認武某與某招财公司達成的拍賣合同無效,由武某将車輛送回,某招财公司退回貨款。
法官說法
某招财公司發布的拍賣公告中“賣方不對車輛擔負任何責任,買方不得因任何因素要求退車”内容能否視為雙方合同内容?該約定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内容具體确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接受要約,雙方合同達成,要約的内容成為雙方的約定。
但本案中某招财公司的拍賣公告屬于要約邀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拍賣公告主要包括時間、地點、标的、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等。在拍賣中競買人以出價為要約,拍賣人以确認成交為承諾。因拍賣公告中并不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特别是價格條款,故拍賣公告為要約邀請。
一般來說,拍賣公告中對于拍賣标的的介紹,競買人不能改變。競買人願意購買拍賣标的,在競拍時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接受後雙方成交,拍賣公告中關于拍賣标的的介紹固定為雙方約定。但因存在以下情形,該車輛拍賣合同無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五條規定,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标的。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報廢機動車整車交易。《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内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标志的應當強制報廢。依據上述規定,武某購買的這輛汽車符合報廢條件,屬于禁止買賣範圍,某招财公司違反了禁止交易報廢車輛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緻拍賣行為無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财産權利。某招财公司在第三方拍賣平台中參加競拍,自己與他人成交,購買的标的屬于自己所有,不得再自己組織進行拍賣。某招财公司的拍賣行為違反了該法律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因某招财公司與原告達成的拍賣合同無效,武某無需解除合同,即可要求某招财公司退車退款。經釋明後,武某不再堅持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認識到自己急切購買車輛,在提車前未審查車輛手續的責任,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拍賣網上拍賣的二手車形形色色,參與競拍時一定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審查車輛能否正常使用,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 一審獨任審判員:李毅君
- 法官助理:李旭雯 書記員:陳旭
- 撰稿人:李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