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裡就能肆意辱罵他人嗎?要知道,微信群也屬于公共空間,群内發言同樣需要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規。
在廣州一業主群,一名業主就先後發出了9段語音謾罵另一名業主,結果被法院認定侵犯名譽權。
目前,微信已成為公衆日常溝通聯絡和參與社會活動的重要工具,因在微信群裡發布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據統計,2021年以來,廣州海珠法院共受理此類名譽權糾紛31件,占名譽權糾紛案件總數比例高達81.6%。
業主在小區微信群發語音辱罵他人
張三(化名)與王五(化名)均是廣州某小區業主,二人曾因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産生過矛盾。
2020年12月某日,王五在有115名群成員的業主微信群中發出9段語音謾罵張三,其中使用了“那隻衰人”“發瘟”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引起群成員圍觀評價。
據此,張三以王五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海珠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
對此,王五則辯稱他在微信群裡所發的消息為客觀事實,張三本就在小區内的社會評價低。
海珠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王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向原告張三賠禮道歉,同時駁回張三的其他訴訟請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争議焦點:
1、是否構成侵權?
法院指出,被告王五在小區業主微信群中針對原告張三使用了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主觀過錯明顯。
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被告的行為确易引發對原告人格的貶損,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存在因果關系。即使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
2、要承擔哪些侵權責任?
公民、法人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公開賠禮道歉,合法有理,應予以支持。但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民事責任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鑒于被告的侵權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微信群上賠禮道歉足以彌補原告所受影響,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微信群非法外之地,切記文明用語
經辦法官指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微信群、朋友圈雖為網絡虛拟空間,但非法外之地。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微信用戶,切記謹慎言論、文明用語,别讓溝通的工具,變成侵權的幫兇。即使雙方存在矛盾、糾紛也應當尋求合理正當的途徑去解決,這對于規範網絡空間行為、樹立文明交往風尚、構建良好網絡社會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法律知多D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産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海法宣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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