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自然也就談不上離婚的問題。而這種關系一般認為屬于同居關系,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按照規定對共有的财産也是可以做出分配的。
在我國,婚姻關系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産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适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财産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于同居期間的财産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稱為“同居關系”。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财産案件時,類推适用夫妻财産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成為對于同居财産分割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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