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所以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都有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标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内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法律依據】
《憲法》第5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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