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購買房産或者其他物品時,商家往往會要求買方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項,作為雙方買賣行為的一種确認,但收款憑證上有時寫作“定金”,有時寫作“訂金”,需要注意的是,雖隻是一字之差,區别卻很大。
臨滄市的李女士于今年3月底經某房産中介臨滄分公司購買了位于恒春花園小區的房屋,并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了購房訂金。之後中介公司沒有按時将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交付給李女士,并且一再拖延交房時間。
4月1日,李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還訂金,中介公司又以各種理由拖延退款。就這樣雙方一直處于僵持狀态。最終李女士到派出所報案,并将中介公司起訴至法院。經了解,李女士得知如果為了退回3萬元訂金走司法途徑,需要耗費更多時間和資金,得不償失。最終她來到臨翔區鳳翔司法所尋求幫助。
臨翔區鳳翔司法所接到求助後,立即收集了李女士提供的身份信息、合同和承諾書、微信聊天記錄等資料,并通過電話與中介公司聯系了解情況、核實信息。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向中介公司工作人員擺證據、講道理,并針對“定金”與“訂金”區别以及二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解釋說明。同時告知李女士,雖然中介公司違約在先,但因合同簽訂問題,隻能原數返還訂金。經過司法所工作人員3天的努力,雙方達成一緻,李女士拿回了自己的購房訂金。
釋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定金與訂金主要有以下區别: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訂金不具有擔保性,隻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為。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三、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适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或損失賠償金。
本報記者 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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