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應商能有幾家?某辦公設備項目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分别有六家供應商參與投标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其中,有三家供應商提供了A品牌産品,三家供應商提供了B品牌産品項目招标結束後,有供應商質疑,提供相同品牌産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計算,六家投标人實際上隻有兩家投标人,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應該終止采購、重新招标那麼,綜合評分法中,六家供應商提供2個品牌,中标結果有效嗎?,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中标供應商能有幾家?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中标供應商能有幾家
某辦公設備項目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分别有六家供應商參與投标且均通過了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其中,有三家供應商提供了A品牌産品,三家供應商提供了B品牌産品。項目招标結束後,有供應商質疑,提供相同品牌産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計算,六家投标人實際上隻有兩家投标人,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應該終止采購、重新招标。那麼,綜合評分法中,六家供應商提供2個品牌,中标結果有效嗎?
實際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做出了明确規定。相同品牌投标人數量的确定是在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後啟動。其順序應遵循“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相同品牌産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評判”的法定順序。針對此案例中的情況,應當視為整個項目投标人隻有兩家,有效投标的供應商不足3家,評标委員會應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建議終止采購,重新組織招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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