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保全擔保主體和财産保全主體?訴訟保全擔保的分類,僅在民事訴訟領域就包括五類:訴訟中的有訴前财産保全擔保、訴訟财産保全擔保、解除财産保全擔保、申請先予執行擔保、執行中的有暫緩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的财産,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财産保全擔保主體和财産保全主體?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财産保全擔保主體和财産保全主體
訴訟保全擔保的分類,僅在民事訴訟領域就包括五類:訴訟中的有訴前财産保全擔保、訴訟财産保全擔保、解除财産保全擔保、申請先予執行擔保、執行中的有暫緩執行擔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的财産。
此外,還有類訴訟保函,比如海事擔保、納稅擔保和關稅保函。
海事擔保是指在海事訴訟及其相關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保障當事人的海事請求得以實現而提供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中除了上述專章規定外,在其他相關章節也有許多與海事擔保相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别程序法》第73條規定:“海事擔保包括本法規定的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海事證據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擔保。擔保的方式為提供現金或者保證、設置抵押或者質押。”海事請求人的擔保應當提交給海事法院;被請求人的擔保可以提交給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供給海事請求人。海事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被請求人提供的擔保,其方式、數額由海事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決定。海事請求人要求被請求人就海事請求保全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與其債權數額相當,但不得超過被保全的财産價值。海事請求人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其申請可能給被請求人造成的損失。具體數額由海事法院決定。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确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滞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适用納稅擔保: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内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隐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财産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迹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欠繳稅款、滞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争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關于納稅擔保,後文還有詳述。
還有一種是關稅保函。
關稅保函是指擔保銀行應進口商(含加工貿易企業)的申請而向海關出具的、保證進口商履行繳納關稅義務的書面文件。關稅保函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即關稅保付保函、加工貿易稅款保付保函。
1999年12月2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中國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的通知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的通知》(國辦發[1999]35号)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鼓勵擴大出口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1号)精神,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彙管理局、中國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關于加工貿易企業以多種形式繳納稅款保證金實施辦法》(國經貿貿易〔1999〕1271号)。
該實施辦法規定,經海關總署确認的、具有擔保資格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均可為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擔保。目前,海關總署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已确認中國銀行為加工貿易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其他擔保機構的擔保資格經确認後亦參照該辦法執行。
綜上,擔保機構可以從事的訴訟保函和類似于訴訟保函業務包括:訴訟财産保全擔保、訴前财産保全擔保、解除财産保全擔保、申請先予執行擔保、暫緩執行擔保、海事擔保和納稅擔保等。這些擔保業務有一個共同的特點,皆屬于公法上的擔保,擔保方式、數額等要求除了少數允許當事人協商外,更多地取決于司法、行政機關的決定,而不是當事人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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