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開除後要不要賠償?一般臨近年底以及到過完年初五以後,換工作、找工作的朋友也就越來越多,加上最近市場環境不好,經濟低迷,下崗失業的人也不在少數有些朋友忍不住會擔心,如果自己被公司開除,會有哪些補償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被公司開除後要不要賠償?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被公司開除後要不要賠償
一般臨近年底以及到過完年初五以後,換工作、找工作的朋友也就越來越多,加上最近市場環境不好,經濟低迷,下崗失業的人也不在少數。有些朋友忍不住會擔心,如果自己被公司開除,會有哪些補償呢?
01.被公司開除,應該有哪些補償?
被公司開除後,根據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補償标準也不同,如果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可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了六個月以上沒到一年的,也按一年算,在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隻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員工。
02.單位開除職工一定要補償嗎?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俗稱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 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首先要知道,單位開除職工,如果是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規定的情形,單位并不需要向職工支付補償。因此,要注意區分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單位開除了職工需要做出補償。在單位違法開除職工的時候,職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而賠償金一般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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