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出生,馬上就要到60周歲了。現在企業開始繳納養老保險,什麼條件下才能領取到退休養老金呢?
領取養老金的條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這裡邊所說的基本養老保險指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來我國還又建立了一種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中還有這樣一句話,“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就會想,可以繳費至滿15年,是不是就是允許一次性補齊15年呢?
作為《社會保險法》的配套行政法規,人社部又發布了《關于實施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規定明确,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滿15年。就是多了兩個字“繼續”,言外之意,就是延遲退休、繼續繳費至滿15年。
從這種情況下自己到60周歲剛剛繳納養老保險,也就是三四年。繼續繳費的話,可能需要等到70多歲才能夠滿15年。
還不要想得太美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明确提出,我們要推動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政策,同時要提高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十幾年後延遲退休肯定都已經實施,相信最低繳費年限也會提高。這種情況下,繳費剛剛15年能不能領養老金還是未知數呢。
就沒有一次性補繳的政策了嗎?确實還有一種例外,《關于實施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明确,在2011年7月1日實施社會保險法以前,已經參保繳費建立了個人賬戶的人群,如果繳費不足15年的話,在繼續繳費60個月以後,可以一次性補齊15年。如果是2022年才剛剛開始參保的話,肯定就不屬于這種一次性補繳的情況了。
這種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參加養老保險了嗎?很遺憾,這種情況是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依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這種情況就屬于法律規定的義務了,如果不參加就是違法行為。
對于單位來說,如果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一旦反悔需要承擔的損失很大。首先,欠繳社會保險費有可能會被列入人社領域黑名單,會經常性的被檢查。另外,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必須補繳上,而且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日繳納萬分之五的滞納金。最後,由于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第38條規定,勞動者随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況下繳納社會保險有什麼意義呢?
實際上社會保險包含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多項保障。工傷保險能夠提供工作期間的工傷保障,失業保險能夠保障職工失業以後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領取失業金,醫療保險是應對的醫療問題。
關于養老,職工本人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個人賬戶。這部分繳費記錄實際上是,按照規定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達到60歲的時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一般允許一次性補齊15年的。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領取養老金待遇了。
即使放棄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可以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将個人賬戶中的錢提取出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近年來一直在6%~8%以上,遠超過我們存銀行或者個人理财的利率,是相當劃算的。
所以,如果我們實行了單位就業,實際上就非常有必要參加社會保險,一定要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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