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總承包人資質條件對總承包合同效力影響等問題進行分析。
Q01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對工程總承包合同效力的影響?
A:《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雖然工程總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糾紛法院在審理時都會依照《建工司法解釋一》進行審理,但還是需要說明二者存在區别,工程總承包一般為設計、采購、施工,而施工合同一般為工程施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工程總承包中“設計”是否包含“工程設計方案”就成為認定的關鍵。目前,不同省份對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辦理材料“工程設計方案”的要求存在差異,如《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進行審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的設計規範和标準進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批準内容。”
我們認為,地方法規一般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在城鄉規劃法未對“設計方案”作出明确範圍規定的情況下,不應按照地方規劃條例來否定合同效力,且《建工司法解釋一》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不應作擴大解釋。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九條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三條
Q02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工程總承包合同效力的影響
A: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的前置程序為:建設項目獲得批準(核準、備案)、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完成上述兩項後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由此可知,未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則無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會導緻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否必然導緻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前文已分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不導緻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因此在該角度可以得出不影響合同效力。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市政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中,關于建設項目發包的條件,也并未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取得作為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會對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但作為工程總承包商需要注意,若項目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說明其無土地證,工程總承包商面臨較大的商業風險。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九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七條
Q3
工程總承包人的資質條件對總承包合同效力的影響
A:《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确要求工程總承包企業需要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适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如總承包商無任何資質,此時工程總承包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在實踐中不存在任何争議。存在争議的情形主要為總承包商僅具有單資質,此種情況下該合同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我們認為,決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規定總承包商需具備雙資質還是單資質,且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實施之前也存在對工程總承包商單資質的規範。因此,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單資質”模式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損害工程質量安全的情形,故不宜以工程總承包商為單資質而否定合同效力。
【法條鍊接】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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