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給别人擔保,有可能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
第一,我國《民法典》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擔保,指的是債權人要首先要去找借款人,執行完畢借款人之後才會再向擔保人追索;
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找借款人或者擔保人,喜歡哪個就執行哪個,沒有先後順序;
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時,擔保人按照一般責任承擔責任。
說了這麼多是想說,無論作為何種擔保人,一旦借款人清償借款,你就有成為失信人被執行人的可能。
第二,如何成為的失信被執行人
當借款人不還款時,債權人起訴借款人和擔保人。案件勝訴後,法院一般會先執行。執行完畢現有财産後,如果還不夠償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給借款人和擔保人上失信,也就是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當然符合一定條件的話,法院也可以直接給你上失信。
所以,給别人擔保一定要重視,尤其是要慎重考慮被擔保人的信譽和自己的能力。不要想着你就是簽了個字而已,法律不會因為你的無知,就不懲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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