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稅改史分為
1. 1978年,中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進行了第一步利改稅,即國有企業改上繳利潤為繳納所得稅;
2. 1984年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将工商統一稅改為工商稅和産品稅、所得稅,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3. 1986年開征個人所得稅;
4. 1994年實行稅制改革,根據不同行業和稅種,将産品稅改為增值稅,将建築安裝、交通運輸、飲食服務、郵政電訊等服務行業所經營項目納入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在這種條件下将過去的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1994年以前,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隻有一個稅收征管系統,中央稅收主要靠地方稅務局征收。
1994年7月1日,國稅地稅正式分開。
但分稅制實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一方面,國地稅分設會使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增加,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增加,不利于稅務人員全面掌握稅收業務;另一方面,機構分設所導緻的機構争議也成為問題。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将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地稅國稅合并是大勢所趨,這就成了未來一段時間内體制改革的重點,這項方案落實的具體時間沒有明确,但大幕已經拉開。
合并後,好處主要有
1. 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國、地稅之間的推诿扯皮,同時促進稅收征管的全國統一性,平衡地區差異性。
2. 能方便納稅人申報及應對稅務機關檢查,減少了企業的稅收合規成本。
3. 征稅系統可以對人員進行更好的配置,強化最需要加強的部門,提高稅收征收的整體效率;
4. 稅務局可以一次對所有稅種統一檢查,避免了以往對非本單位的稅收風險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的弊端。
5. 地方财政數據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稅務局僅僅在業務上歸屬國家稅務總局指導,但人事等由同級政府決定,所以地方政府為了政績的需要,對地稅、非稅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合并後,征稅權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類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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