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生産和育種的區别?8月20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審議了種子法修正草案随即,審議後的草案在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截至2021年9月18日此次種子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項修訂,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中國農科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錄祥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制度也是國際上自1991年以來普遍采用的制度,其本質是更大力度保護品種原始創新的知識産權,相信在未來,市場的創新環境會大為改善,真正更好的新品種,也會越來越多”,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種子生産和育種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種子生産和育種的區别
8月20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審議了種子法修正草案。随即,審議後的草案在人大網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截至2021年9月18日。此次種子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項修訂,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中國農科院作物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錄祥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一制度也是國際上自1991年以來普遍采用的制度,其本質是更大力度保護品種原始創新的知識産權,相信在未來,市場的創新環境會大為改善,真正更好的新品種,也會越來越多。”
4次修訂,種子法經曆了什麼
2000年1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和種子相關的法律,其目的包括“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推動種子産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
2004年,種子法經曆了第一次修訂,修改了兩條與林木種子相關的條文。2013年,種子法第二次修訂,細化了種子檢驗員的考核主體。
2015年,種子法迎來第一次大修,增加了新品種保護和扶持措施兩個章節。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權利範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做出了規範,将植物新品種知識産權保護從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次。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後,建立了種子生産經營備案制度,設立了品種審定綠色通道、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劉錄祥解釋,在修訂之前,新品種審定較難,程序複雜、渠道較少,這讓許多從事育種的種業企業、科研單位的新品種成果難以獲得及時認可和推廣應用。所以,修訂後的種子法給後續的品種審定拓寬了渠道,采取了簡政放權、促進創新的措施。
2021年,種子法迎來第四次修訂,劉錄祥說,“我國種子法實施時間不長,但修訂次數較多,這和我國種業迅速發展有關,因此需要不斷地修訂,以适應新的發展階段。這次修訂,其實也已經醞釀好幾年了,其背景是原本的種子法一些條款已經很難有效促進種質創新,因此需要更進一步完善創新鼓勵的措施。”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什麼
在此次拟修訂的多個内容中,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備受關注。何為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為何這一制度被稱為此次修訂的核心?
劉錄祥解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保護的是品種關鍵或核心的性狀,對模仿性、修飾性、跟蹤性等育種進行了商業化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育種者的核心利益,促進育種創新。“在現實中,一個市場價值好的品種育成,常常會引發一窩蜂的跟風,跟風者對該品種加以改造、修飾、模仿後,可以快速育成新品種,加以推廣。雖然這些修飾品種與原始品種也存在顯著區别,但實際上,其主打的與原始品種一緻的核心或關鍵性狀沒變。以玉米舉例,一些高耐密植和可籽粒機收、抗逆性或特殊品質性狀等,還是主要繼承了原始品種的。”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建立後,是否意味着不允許模仿、修飾、跟蹤等形式的育種,劉錄祥解釋,并非如此,“從國外實施該制度的經驗看,一般情況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并不限制研究領域的授權,隻是在商品化、市場化的領域中有所限制。也就是說,研究并不受影響,隻是不能通過修飾、模仿、跟蹤育種去獲得商業利益。”
在國際上,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普遍實施的制度,為何我國以前并未采用這一制度?劉錄祥介紹,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和種業發展的階段和水平有關。在當前,我國種業發展已經到了一定水平,有了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基礎和條件,而且,這一制度對未來的種業創新發展,也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據透露,近年來,種業領域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一直在讨論,并在水稻上開展了試點。
改變種子同質化的現狀
種子法修訂草案顯示,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為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從源頭上解決種子同質化嚴重問題。
我國種子同質化問題有多嚴重?劉錄祥介紹,近3年來,我國每年通過審定的品種有四五千個,其中玉米品種占了近一半,其次是水稻、小麥、大豆等主要糧食作物。這些新品種中,不乏一些創新性的重大品種,并能夠得到快速産業化應用,但大部分仍然屬于不同程度的模仿性、修飾性品種,缺乏自己個性化的關鍵性狀,其面向産業應用的關鍵性狀,主要還是來自于已有的品種。
這也意味着,市場上大量表面上名字不同、來源不同的新品種,其實都是來自少數幾個甚至同一個已有品種,“用專業術語講,就是品種的遺傳相似性極高”,劉錄祥說。“從種業創新發展的角度看,不能鼓勵這樣的現象長期存在。”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能否改變種子同質化的現象?劉錄祥介紹,過去幾年水稻領域的試點中,效果非常明顯。“不論是科研單位、科研人員還是種業企業,都非常歡迎這一制度。因為這一制度保護的不僅是創新研究者的權益,更保護了每一個人的利益,包括研究者、科研單位、市場機構以及農民。”
此次種子法修正草案中,将實質性派生品制度入法,劉錄祥認為意義重大,“以前的試點,是行政性、制度性的嘗試,這一次是提升到法律的層面,這意味着,未來對侵權責任的認定将更加嚴厲,對育種創新的保護也将更加完善”。
新制度将逐步實施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将如何建立?哪些領域的種子将得到這一制度的最先保護?記者注意到,草案做出了授權性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及判定指南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及有關法律确定。自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名錄發布之日起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按照實質性派生品種相關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劉錄祥解釋,當前草案還在征集意見的階段,在正式修訂之後,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會随之變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等。劉錄祥認為,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未來修訂的方向可能有兩個,一個是提高保護和審定的标準,另一個是對通過模仿、修飾育成的種子,不再進行審定。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保護知識産權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鼓勵原始創新,”劉錄祥說,“隻有加強了對知識産權的保護,才能真正鼓勵種業機構樂于開展原始創新,比如種業企業,當前我國數千家種業企業,真正進行創新育種的少之又少,這某種程度和知識産權保護措施的不完善有關。如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曆經很多年育成了一個新品種,結果轉眼就被模仿、跟風,别人稍加修飾就可以拿去賣,那麼企業還會有動力去創新嗎?”
當前,我國農作物種業市值位居世界第二,育種技術總體上已經邁入世界第一梯隊,水稻、小麥等主要糧食作物品種自給率100%。劉錄祥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要進一步推動種業發展,“建立更新、更完善的制度,更好地保護知識産權、鼓勵原始創新,恰逢其時。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就是這樣的制度,相信在未來,種業的創新環境将會有極大的改善,更新更好的品種也會更多”。
新京報記者 周懷宗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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