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過了還能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來論一婚慶公司網購60隻花瓶,在收貨後第6天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後開箱驗貨,發現多隻花瓶均留存有水漬,于是拒絕退款買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将商家告上法庭(6月20日中新網),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用過了還能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用過了還能7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來論
一婚慶公司網購60隻花瓶,在收貨後第6天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後開箱驗貨,發現多隻花瓶均留存有水漬,于是拒絕退款。買家要求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承擔退貨運費,将商家告上法庭。(6月20日中新網)
衆所周知,消費者在網購商品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在本案裡,該婚慶公司試圖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達到免費使用花瓶的目的,未免有些過分。
花瓶屬于易碎品,婚慶公司在拆開注水并插花使用後,瓶内就留下了水漬,很難将水漬完美去除,花瓶也就變成了二手貨,不适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适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前提。顯然,婚慶公司已經使用過花瓶,已經超出查驗和确認商品品質、功能的需要,且影響到商家的二次銷售,就不能再“無理由退貨”了。
“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法律賦權給消費者,令其擁有了“後悔權”,得以實現力量的均衡,可與商家公平博弈。但是,“無理由”也是有限制條件的,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如果消費者正常使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那麼于己有利,亦可倒逼商家重視質量和服務;可若消費者濫用“後悔權”,想免費使用商品,那麼就會損害商家利益,亦是不公平交易行為。
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實則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一旦遭到普遍性的濫用,就會摧毀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互信關系,導緻無理由退貨規則失去制衡效力,最終被商家棄用。可見,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要嚴格依照标準執行。消費者惡意鑽空子,此乃濫用“後悔權”牟取私利,破壞了信任關系,我們不能縱容此種行為。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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