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一、公民如何查詢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二、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三、如果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毀損或者遺失,應當到哪裡去補辦?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55條的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四、當事人補領結婚證、離婚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57條的規定: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三)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号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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