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江某網購手機後申請退貨,商家同意退貨申請後卻遲遲未退款,買家以商家店大欺客,明目張膽欺騙消費者為由,要求被告退一賠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沒有及時聯系原告退款,确實存在過錯,但并未導緻原告陷入錯誤認識、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依法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手機貨款,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2020年11月1日,江某在天貓平台上蘇甯易購官方旗艦店下單購買手機一部。蘇甯公司于2020年11月1日發貨。次日蘇甯公司将手機配送給了江某。
2020年11月9日,江某因該手機照相效果屏幕色彩未達預期,向商家申請“七天無理由退換貨”。蘇甯易購官方旗艦店當天同意了江某的退貨申請,後安排取件員上門取件并核實手機是否符合退機标準。因該手機已開機,取件員上門取件失敗。因無法通過普通的物流渠道完成退貨,蘇甯易購官方旗艦店告知江某可将案涉商品郵寄至代客檢中心檢驗,檢驗符合退機條件可退貨退款,并于當日向江某提供了郵寄地址、聯系方式。後江某自行将手機郵寄至蘇甯易購官方旗艦店指定的代客檢中心。
遲遲未等到商家退款的江某于2020年11月20日申請天貓平台客服介入。天貓平台因江某是申請售後維權,以未退貨為由于11月24日駁回了售後服務。江某遂于2021年1月27日向12315投訴,要求退一賠三。12315将投訴轉天貓公司處理。天貓公司聯系了原告,提出因訂單關閉,不能在系統内申請退貨退款,要求江某提供支付寶賬戶等信息以完成退款,江某未提供。
後江某認為蘇甯公司對退款敷衍應付、天貓公司關閉訂單,直到其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後蘇甯公司才同意退款,且告知是天貓公司關閉訂單導緻無法完成退款,退款時間超過15天,二被告存在欺詐,應退一賠三,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争議的焦點在于二被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是否有欺詐行為。根據查明的事實,被告蘇甯公司在何時可以退款、如何退款方面确實存在拖延。但被告的行為是在原告購買商品後,退貨過程中的一種消極行為,并未導緻原告陷入錯誤認識、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相反,原告一直要求被告退款,并在投訴後要求被告退一賠三,從未作出不要求被告退款的意思表示,且對被告退款久拖不決這一行為存在意見。并且在原告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後,被告天貓公司聯系了原告,提出因訂單關閉,不能在系統内申請退貨退款,要求原告提供支付寶賬戶等信息以完成退款,但原告自己不提供,是原告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此原告所述的欺詐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案涉手機系電子産品,因原告收貨後已經開封,被告蘇甯公司提出的需要經檢驗符合退貨條件方可退貨是合理要求,但在2020年11月25日後沒有及時聯系原告退款,故蘇甯公司确存在過錯,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記者 劉洋 通訊員 田榮)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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