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體育總局審定 中國象棋協會編寫 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
- 序
- 1987年版《中國象棋競賽規則》問世至今已有十來個年頭,這部規則以象棋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随着時代的發展,舊規則已不能适應新的時代的發展和節奏。在廣大棋手。裁判和象棋愛好者的強烈呼籲下,中國象棋協會于1998年3月在雲南昆明、7月在北京、10月在江蘇泰州相繼召開三次會議,象棋界有代表性的權威們都出席了會議,經過認真讨論和研究,數易其稿,一部新的規則終于定稿了。新規則是在舊規則的基礎上修訂完成的。此次修改的主要宗旨是簡潔明了,易于操作。它是否達到目的,有待于在實踐中驗正。懇請象棋界人士提出寶貴的意見,以便不斷改正和完善。
- 新規則出台了,希望棋手和裁判們能很好地理解條文,吃透精神,準确而又靈活地運用它。新規則不可能就棋賽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所涉及的問題都作出具體規定。如所遇情況無明确條文可循,則參照規則中的原則精神,引伸出正确的處理決定。裁判員公平、公正執法的原則是至關重要的,裁判員的判斷能力和應變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好規則和高水平的裁判缺一不可。參加新規則修訂工作的有:胡榮華、季本涵、朱寶位、王廷文、柳大華、劉殿中、劉曉放、李雪、韓寬、王孔興、蔡偉林,由季本涵、王廷文、韓寬、李雪執筆。以上各位為新規則的及早出台傾注了心血。
- 在此,謹向對新規則的修改和出版給予關注的各有關領導、熱心象棋的各界人士及樂意接受出版新規則的上海辭書出版社表示衷心的感謝!
- 中國象棋協會秘書長 胡海波
- 1998年11月
- 第一章 行棋規定
- 第1條 棋盤和棋子
- 1.1 象棋盤由九道直線和十道橫線交叉組成。棋盤上共有九十個交叉點,象棋子就擺在和活動在這些交叉點上。
- 棋盤中間沒有劃通直線的地方,叫做“河界”;劃有斜交叉線的地方,叫做“九宮”。
- 九道直線,紅棋方面從右到左用中文數字一至九來代表;黑棋方面用阿拉伯數字1至9來代表。
-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個,分為紅、黑兩組,每組共十六個,各分七種,其名稱和數目如下:
- 紅棋子:帥一個,車、馬、炮、相、士各兩個,兵五個。
- 黑棋子:将一個,車、馬、炮、象、士各兩個,卒五個。
- 1.3 對局開始前,雙方棋子在棋盤上的擺法見下圖(印刷體棋圖規定:紅方棋子在下,用陽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陰文)。
- 1.4 比賽用的标準棋盤,應每格都為正方形,每方格長寬均應為3.2至4.6cm。每個平面圓形棋子直徑應為2.7至3.2cm,大小與棋盤合适配套。棋盤和棋子底色,均應為白色或淺色。棋盤上直線和橫線應為紅色或深色,四周應有适當空白面積。棋子面色分為紅黑兩組,字體和圓框應當醒目。
- 演示比賽用的大棋盤為直式,紅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盤和棋子大小,應配合場所相應增大。
- 第2條 走棋和吃子
- 2.1 對局時,由執紅棋的一方先走,雙方輪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勝、負、和,對局即終了。
- 輪到走棋的一方,将某個棋子從一個交叉點走到另一個交叉點,或者吃掉對方的棋子而占領其交叉點,都算走了一着。雙方各走一着,稱為一個回合。
- 2.2 各種棋子的走法如下:
- 帥(将)每一着隻許走一步,前進、後退、橫走都可以,但不能走出“九宮”。将和帥不準在同一直線上直接對面,如一方已先占據,另一方必須回避。
- 士每一着隻許沿“九宮”斜線走一步,可進可退。
- 相(象)不能越過“河界”,每一着斜走兩步,可進可退,即俗稱“相(象)走田字”。當田字中心有别的棋子時,俗稱“塞(相)象眼”,則不許走過去。馬每着走一直(或一橫)一斜,可進可退,即俗稱“馬走日字”。如果在要去的方向有别的棋子擋住。俗稱“蹩馬腿”,則不許走過去。
- 車每一着可以直進、直退、橫走,不限步數。
- 炮在不吃子的時候,走法同車一樣。
- 兵(卒)在沒有過“河界”前,每着隻許向前直走一步;過“河界”後,每着可向前直走或橫走一步,但不能後退。
- 2.3 走一着棋時,如果己方棋子能夠走到的位置有對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對方棋子吃掉而占領那個位置。隻有炮吃子時必須隔一個棋子(無論是哪一方的)跳吃,即俗稱“炮打隔子”。
- 除帥(将)外其他棋子都可以聽任對方吃,或主動送吃。吃子的一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
- 第3條 将死和困斃
- 3.1 一方的棋子攻擊對方的帥(将),并在下一着要把它吃掉,稱為“照将”,或簡稱“将”。“照将”不必聲明。
- 被“照将”的一方必須立即“應将”,即用自己的着法去化解被“将”的狀态。
- 如果被“照将”而無法“應将”,就算被“将死”。
- 3.2 輪到走棋的一方,無子可走,就算被“困斃”。
- 第4條 勝、負、和
- 4.1 對局時一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輸棋(負),對方取勝:
- 4.1.1 帥(将)被對方“将死”。
- 4.1.2 走棋後形成帥(将)直接對面。
- 4.1.3 被“困斃”。
- 4.1.4 在規定的時限内未走滿規定的着數。
- 4.1.5 超過了比賽規定的遲到判負時限。
- 4.1.6 走棋違反行棋規定。
- 4.1.7 走棋違反禁例,應變着而不變。
- 4.1.8 在同一棋局中,三次“犯規”。
- 4.1.9 自己宣布認輸。
- 4.1.10 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或嚴重違反紀律。
- 4.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和棋:
- 4.2.1 雙方均無可能取勝的簡單局勢。
- 4.2.2 一方提議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 4.2.3 雙方走棋出現循環反複三次,符合“棋例”中“不變作和”的有關規定。
- 4.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規定,即在連續60個回合中(也可根據比賽等級酌減),雙方都沒有吃過一個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