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裡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隻有查清确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緻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同屬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體均為交通運輸安全,主
交通肇事罪
觀上也都出于過失,客觀上也是都是以違反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其區别主要是:(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後二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分别為航空人員與鐵路職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體不能構成這兩種罪。(2)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主要發生在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過程中(不排除一般主體在交通運輸領域外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二罪,分别發生在航空運輸與鐵路運輸活動中。(3)違反的具體注意義務不同。根據運輸領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為人違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義務,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義務;而後兩罪違反的,隻限于特定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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