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存在很多的借貸,那麼對于很多的借貸也是存在很多的糾紛,那麼對于糾紛又是如何進行解決,許多人遇到借款合同糾紛不知所措。
一、借款合同糾紛的處理方法
1、協商。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這是最有利于雙方關系維系的處理方法,有利于避免雙方産生更進一步的、不可修複的矛盾。 2、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隻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3、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争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争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但是價格相對較高。 4、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一般曆時較久,但是費用相對較低。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不知道什麼時候情況發生了改變,現在,越來越多的債務人打着無錢償還債務的借口一拖再拖,實際情況卻是有錢不還,高消費、高支出。那麼,面對這些問題,債權人怎麼樣才能維護好自身權益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新規定。
一、在社會上進行曝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執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通報。
二、唯一住房法院可拍賣
今後,隻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賴逃避法院執行的理由。
1、被執行人50歲,其子25歲且有房産,即便被執行人隻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執行;
2、被執行人名下隻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請執行人按照廉租房标準,為被執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積房屋,用于維持其生活必需,那麼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執行;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平均租房價格,為被執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費用,則被執行人名下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執行。
三、查封、凍結支付寶賬戶
支付寶、移動支付、微信支付等網絡虛拟交易賬戶中的資金,也屬于法院可執行的被執行人财産範圍。
四、可網上凍結、劃扣銀行财産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機構将通過網絡方式發送電子法律文書,接收金融機構查詢、凍結、扣劃、處置等的結果數據和電子回執。
五、網購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等各應用平台,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通過網絡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通過淘寶或天貓平台購買機票、列車軟卧、保險理财産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産品等,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均受到限制。
六、老賴不得擔任老闆、董事、監事、高管
從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償還能力但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到期債務,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即“老賴”),将受到信用懲戒,不得在全國範圍内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水陸空阻止老賴出行
1、車輛上不了高速,進出高速路收費站将被暫扣,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2、買不了飛機票;
3、不能買列車軟卧和輪船二等以上的艙位;
4、坐不了高鐵和動車一等座;
5、買不了代步私家車,水陸空出行各種受阻!
八、禁止高消費
不能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任性地消費;想買房子、裝修房子也不允許;想去旅遊、度假也不行;想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和貸款,審批通過,難啊!
九、老賴的子女不允許上重點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家長是老賴,其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十、限制老賴炒股、買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的《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外發布。備忘錄限制老賴炒股、出境及購買不動産等。
十一、養老金可直接劃扣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于其責任财産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十二、老賴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執行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被執行人隐藏、轉移、變賣、故意損毀财産,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隐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财産,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财産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财産情況,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緻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緻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緻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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