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張三是中國籍自然人,2021年任職于集團A公司旗下的B子公司,每月從B公司領取2萬的工資薪金;同時又替集團旗下的C公司提供服務,每月領取C公司發放的工資薪金1萬元,問發放工資時應如何計算張三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彙算時,張三又該如何申報?是否需要補申報張三的個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部分
張三是中國籍自然人,2021年任職于集團A公司旗下的B子公司,每月從B公司領取2萬的工資薪金;同時又替集團旗下的C公司提供服務,每月領取C公司發放的工資薪金1萬元,問發放工資時應如何計算張三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彙算時,張三又該如何申報?是否需要補申報張三的個稅?
- 張三取得B公司、C公司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彙算前,預繳的個稅金額按以下方式:
文件一: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文件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文件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内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當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減除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适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見附件),計算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減除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其餘額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餘額為負值時,暫不退稅。納稅年度終了後餘額仍為負值時,由納稅人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綜上可知,
1、張三取得B公司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彙算前,B公司全年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預繳張三的個稅金額為19080元=(20000*12-5000*12)*20%-16920
2、張三取得C公司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彙算前,C公司全年在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預繳張三的個稅金額為3480元=(10000*12-5000*12)*10%-2520
備注:此處暫不考慮張三的個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
- 年終個人所得稅彙算時,張三可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選擇在A公司或者B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申報個人所得稅,并補繳差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文件一: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内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文件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文:
一、年度彙算的内容
2021年度終了後,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彙總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稱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後,适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稅率表見附件1),計算年度彙算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納稅年度已預繳稅額,得出應退或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綜上可知,張三需要辦理2021年個人所得稅彙算,彙算後,張三應繳個人所得稅43080元=(20000*12 10000*12-5000*12)*20%-16920,已預繳個稅19080 3480=22560元,應補繳稅款43080-22560=2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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